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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召开本市进口药品批发经营有关事项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8-07-19

2018年4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口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不含首次在中国销售的化学药品)在进口时不再逐批强制检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备案时不再出具《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再对进口化学药品进行口岸检验。


上海是国内进口药品的重要口岸,公告发布后,本市进口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和外资药品生产企业纷纷来电询问,取消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进口时逐批强制检验后,企业应该如何规范操作才不会违规。为此,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主动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流通处沟通,在局药械流通处和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大力支持下,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组织召开了本市进口药品批发经营有关事项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流通处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负责人,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相关负责人和检查员,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相关人员,本市所有进口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等。


座谈会上,针对取消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进口时逐批强制检验后,不再有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在对进口药品入库验收时如何操作才能符合药品GSP要求,局药械流通处郭术廷处长根据前期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监管司相关领导的沟通,在座谈会上提出了三项具体操作的建议,并充分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


会议还围绕进口药品检验、通关等问题,结合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通过讨论和交流,企业对落实公告相关要求存在的很多困惑得到了较好的解释,形成了诸多共识,并对进口药品的监管提出了良好的建议,为规范落实公告要求打下基础。本次座谈会受到参会企业一致好评。(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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