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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形成科学、高效、协调的检查工作机制,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docx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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