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要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
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驻局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强化责任、促进工作的原则,坚持集体负责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局党组的统一安排,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党组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二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要统一方案、明确标准,做到综合考核、专项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任免相联系,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局机关各司室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局党组负责对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各司室和直属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集体考核和对领导干部个人考核。
领导班子集体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严格党内监督的情况;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的内容主要有:落实
“
一把手负总责
”
,从全局上把握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坚持
“
谁分管、谁负责
”
的原则,在个人分管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执行
“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
,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等情况。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责任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综合考核。在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工作考核时,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与其他考核一起进行。
(二)专项考核。根据情况每年或隔年组织一次。可在局属各单位中进行,也可在由局党组确定的部分单位中进行。专项考核一般分为自查自评和组织专门考核组进行考核两个阶段。局党组统一制定考核方案,并将具体要求提前通知考核单位。
1
.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按照局党组考核通知精神和本规定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将情况报局党组。
2
.考核组考核。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组成由局党组成员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的考核组。
(
2
)认真审阅被考核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
(
3
)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
4
)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
5
)考核组将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材料向局党组汇报。考核材料应准确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情况,并明确提出被考核对象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局党组根据考核材料、被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报告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被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
6
)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考核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较差。考核的各项评分值之和在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的各项评分值之和在
60-89
分之间的,为合格;考核的各项评分值之和在
59
分以下的,为较差。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局党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当年考核等次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有严重问题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形成的材料,涉及领导班子的,建立专档保存;领导干部个人的,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各级党政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有: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贯彻不力,不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和组织实施的,应追究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在依法行政、技术监测以及其他公务活动中,由于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违规操作,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损失重大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究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对不坚持集体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对不坚持德才兼备和干部
“
四化
”
标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的,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对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设账外账和
“
小金库
”
等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应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对不落实建设工程招标、物资设备政府采购等制度,工作失察疏管,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除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外,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的;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对有关部门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的;对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不予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政策界限
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档次的情况包括:问题发生后,主动组织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或努力挽回损失和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
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档次的情况包括:对自己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严重失察,并在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后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问题发生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管辖范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纪案件并受到查处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等方式。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四种。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承担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该追究而未追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受局党组委托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局机关各司室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2
.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3
.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量化考核加减分标准
4
.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登记表
5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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