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发布时间:2003-03-18
为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全局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不准接受监管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各种馈赠或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二、不准在下属单位及企业报销应由本人、配偶、子女、亲友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从事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我局监管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准擅自外出讲课,以及参加各种庆典会、发布会、推介会、鉴定会等活动。
五、不准违规公款宴请,杜绝各种奢侈浪费。
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强化自律意识,防微杜渐。
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八、八小时以外,严于律己,洁身自好。
本守则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守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据党纪、政纪作出严肃处理。
本守则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受局党组委托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