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邮箱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失效】
发布时间:2003-10-23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 GMP 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 2001 448 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 GMP 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2004 6 30 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 GMP 要求。自 2004 7 1 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 2004 6 30 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 2003 12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 2003 12 月底前完成 GMP 认证申请,但已进行药品 GMP 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于 2003 12 月底前报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确认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申报备案企业(或车间)应于 2004 6 月底前申请 GMP 认证,且必须在 2004 12 31 日前通过药品 GMP 认证。

三、对 2004 6 30 日前未提出药品 GMP 认证申请或者 2004 12 月底前未通过药品 GMP 认证的企业(或车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版权所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95号  京 ICP 备 09098178 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 邮编 100076 联系电话:68441000 传真:684413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