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务院领导下,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实施药品 GMP 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已符合药品 GMP 要求,通过了 GMP 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也将于 2002 年底完成药品 GMP 认证工作,其它剂型、类别药品 GMP 认证工作正逐步展开。实践证明,监督实施药品 GMP 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近期将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 GMP 工作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4 年 6 月 30 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 GMP 要求,并取得 “ 药品 GMP 证书 ” 。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若在我局分别规定的
1998
年
12
月
31
日(国药管安[
1998
]
110
号)、
2000
年
12
月
31
日(国药管安[
1999
]
261
号)、
2002
年
12
月
31
日(国药管安[
1999
]
261
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
“
药品
GMP
证书
”
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
“
药品
GMP
证书
”
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有
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凡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 2003 年 12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药品生产企业若有未取得 “ 药品 GMP 证书 ” 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并准备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应一次性同时申报,我局将不再受理同一企业多次 GMP 认证申请。
五、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药用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应按 GMP 要求组织生产,其认证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六、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 GMP 认证,取得 “ 药品 GMP 证书 ” 后,方可生产。
七、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 “ 药品 GMP 证书 ” ,我局不受理其仿制药品生产申请。
八、申请新药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若在我局规定的药品 GMP 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 “ 药品 GMP 证书 ” ,我局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九、凡未取得 “ 药品 GMP 证书 ” 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产。
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 “ 药品 GMP 证书 ” 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我局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逾期不能取得 “ 药品 GMP 证书 ” 的生产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其走联合、兼并、重组、转产的道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本辖区药品 GMP 监督实施工作。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
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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