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邮箱
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失效】
发布时间:2001-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务院领导下,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实施药品 GMP 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已符合药品 GMP 要求,通过了 GMP 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也将于 2002 年底完成药品 GMP 认证工作,其它剂型、类别药品 GMP 认证工作正逐步展开。实践证明,监督实施药品 GMP 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近期将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 GMP 工作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4 6 30 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 GMP 要求,并取得 药品 GMP 证书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若在我局分别规定的 1998 12 31 日(国药管安[ 1998 110 号)、 2000 12 31 日(国药管安[ 1999 261 号)、 2002 12 31 日(国药管安[ 1999 261 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 药品 GMP 证书 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 2004 7 1 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 药品 GMP 证书 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有
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凡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 2003 12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 2003 1 1 日起,药品生产企业若有未取得 药品 GMP 证书 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并准备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应一次性同时申报,我局将不再受理同一企业多次 GMP 认证申请。

五、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药用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应按 GMP 要求组织生产,其认证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六、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 GMP 认证,取得 药品 GMP 证书 后,方可生产。

七、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 药品 GMP 证书 ,我局不受理其仿制药品生产申请。

八、申请新药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若在我局规定的药品 GMP 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 药品 GMP 证书 ,我局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九、凡未取得 药品 GMP 证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产。

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 药品 GMP 证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我局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逾期不能取得 药品 GMP 证书 的生产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其走联合、兼并、重组、转产的道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本辖区药品 GMP 监督实施工作。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一年十月十二日

版权所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95号  京 ICP 备 09098178 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 邮编 100076 联系电话:68441000 传真:684413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