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须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方可提出
GMP
认证申请。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并进行
GMP
认证。
二、除新开办企业外,不得核发
1
年期
GMP
证书。原已取得
1
年有效期《药品
GMP
证书》的企业,在证书到期时,仍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暂不予认证。待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后,按规定申请
GMP
认证。
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期满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
GMP
认证申请。
原《药品
GMP
证书》认证范围如既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又有其它制剂的企业,可以一并按程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如分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提出申请的,须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申请表中注明。
四、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菌、疫苗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检验。对于已通过
GMP
认证的动物试验允许委托检验的菌、疫苗制品企业(或车间
)
,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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