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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 7 1 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实现了在 GMP 条件下生产,实施药品 GMP 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这对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做好其他类别药品实施 GMP 工作, 2003 1 30 日我局颁发了中药饮片、医用气体 GMP 补充规定。并于 2003 6 月开始认证试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全面实施 GMP 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生产监督管理,我局决定推进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 GMP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06 1 1 日起,所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 GMP 的条件下生产;自 2007 1 1 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 GMP 的条件下生产;自 2008 1 1 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 GMP 的条件下生产。
届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GMP 要求并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相关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通过认证试点,我局对中药饮片和医用气体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随文一并下发(附件 1 2 )。

三、自 2005 1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生产企业的 GMP 认证工作;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认证工作继续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为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管理,在企业申报中药饮片认证和核发中药饮片《药品 GMP 证书》时,其认证范围应注明含毒性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及相应的炮制范围,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等。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本辖区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GMP 监督实施工作。并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告辖区内中药饮片等有关生产企业,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附件1 中药饮片GMP检查项目.doc

附件2 医用气体认证检查项目.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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