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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用辅料仍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是否合法有效的请示》(鲁食药监注函〔 2006 〕第 81 号)收悉,经研究认为鉴于我局正在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的有关规章,且国家未曾撤销药用辅料地方批准文号,故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批准的药用辅料批准文号仍合法有效。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 ○○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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