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局廉政工作“五项制度”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结合中心廉政建设实际情况,对中心工作人员做以下“十要”、“十二不准”的廉洁自律规定。
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十要”规定:
1
、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国家局、认证中心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反腐倡廉,共同搞好中心的廉政建设。
2
、中心工作人员要做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廉洁自律的表率。
3
、从事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处长、分管主任、主任,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检查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检查工作程序。
4
、审查资料期间,需要与被认证单位联系有关事项的,要在技术审查报告中记录;确需当面说明问题的,要有
2
人共同参加。
5
、现场检查前,要按规定对参加现场检查的检查员名单、身份、以及其他情况予以保密。
6
、中心人员参加现场检查,要对检查员申明现场检查廉政规定要求。
7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检查资料立卷归档。
8
、对在公务活动中确实难以谢绝的馈赠,按照中心《收受礼品管理制度》的规定登记上交。
9
、要切实履行接待工作制度,对涉及的有关业务,必须由
2
名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办公室专人负责协调和登记。
10
、八小时以外,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二、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十二不准”规定:
1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检查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2
、不准本人及配偶、子女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3
、不准向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
、不准违反规定向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5
、不准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6
、不准泄露或参与制作、销售、推销、转让有关被检查单位的管理软件、申报资料或其它技术资料。
7
、不准违规干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事务。
8
、不准在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中兼职或担任顾问、“合作”开办公司或“合作”投资。
9
、不准参加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召开的庆典、剪彩、发布会、推广会、鉴定会等活动。
10
、不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或从事任何形式的与药品检查工作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11
、不准技术审查经办人参加本人所经办的被检查单位的现场检查。
12
、不准在药品检查工作中为被检查单位、有关中介机构或人员谋取利益,约定在检查事项结束后收受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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