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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视频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1-02-28

2011 2 25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视频会。

会议要求,自 2011 3 1 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 GMP 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 2013 12 31 日前达到新版药品 GMP 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 2015 12 31 日前达到新版药品 GMP 要求。未达到新版药品 GMP 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新版药品 GMP 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应按照新版药品 GMP 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新版药品 GMP 、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三年内完成。

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新版药品 GMP 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 GMP 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 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延续至 2013 12 31 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延续至 2015 12 31 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 GMP 证书》。国家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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