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
年 第
19
号
有关事宜的公告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卫生部令第 79 号)业已发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 79 号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
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相关工作应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
GMP
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
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延续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延续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
GMP
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及申报要求提出的认证申请。经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 GMP 证书》。 2011 年 3 月 1 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 GMP 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公告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期限。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
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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