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GMP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5
食药监办安函
[2011]2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11
〕
101
号,下称《实施通知》)要求,现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实施通知》要求,依企业提交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期满自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续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延续信息按照《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见附件)格式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整理后在国家局政府网站(
www.sfda.gov.cn
)汇总发布。
联系人:王嘉君 翁新愚
电子信箱:
ajgmp@sda.gov.cn
电 话:
010
—
88330830
88330812
附件: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