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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GMP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5

食药监办安函 [2011]2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11 101 号,下称《实施通知》)要求,现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现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实施通知》要求,依企业提交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期满自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续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延续信息按照《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见附件)格式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整理后在国家局政府网站( www.sfda.gov.cn )汇总发布。

联系人:王嘉君 翁新愚

电子信箱: ajgmp@sda.gov.cn

电  话: 010 88330830 88330812

附件: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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