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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4-12-12

一、严禁参加由行政相对人出资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二、严禁本人、配偶及亲属持有或变相持有食品医药等企业原始股份(股票)。

三、严禁利用掌握的工作信息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四、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收取行政相对人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以及由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严禁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六、严禁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执法等事项。

七、严禁利用审评权、审批权、执法权吃、拿、卡、要,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

八、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工作期间饮酒。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诫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处罚办法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总局法制司、人事司、机关纪委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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