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支部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把中央和总局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中心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党支部及党支部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党支部及党支部班子成员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中心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根据中央和总局的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第五条 接受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是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极其重要之事,融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条 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岗双责”。
第八条 党支部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持不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是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十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 一)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和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化、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细化措施,并抓好推动落实。
( 二)党支部每年要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 三)党支部根据总局要求和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精细化管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教育,示范带动。
(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坚持打铁先要自身硬,对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作风建设要以上带下,模范践行群众路线,带头树立良好作风,在执行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包括勤俭节约、出差、出国、会议文件等方面为全体干部树立良好榜样,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 三)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要首先重视和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党支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
(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要经常性的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每年至少 参加两次所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管控源头,强化预防。
(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部位,既要熟悉业务工作规律,更要研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督。
(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逐一梳理,逐一建立健全制约药品检查权力运行的制度和机制,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
第十四条 抓早抓小,前移关口。
( 一)党支部要把管人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动态跟踪干部的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
(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干部出现廉洁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 三)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委托其他支部委员进行;对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支部书记责成部门负责人进行。
( 四)对被谈话干部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由纪检部门向党支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严查案件,严肃执纪。
(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核实处理。
( 二)对同一部门、同一业务流程重复被检举、控告的,分管党支部成员要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和查找管理漏洞,及时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端正导向,用好干部。
( 一)党支部酝酿干部调岗、提拔等事项时,要首先考察干部的廉政情况。
( 二)党支部酝酿干部选用事宜时,分管党支部成员要对选用建议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向党支部如实、全面介绍。
( 三)廉政和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不得列入选用范围。进入考察程序后收到廉政问题反映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 一)党支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等工作。
( 二)党支部要按照责任制分工,每半年与分管领导、驻总局纪检组定期沟通,报告有关事项,请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查办案件。对纪检部门反映在履行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支部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负有全面督促落实的责任;对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四章 强基固本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方面的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
( 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 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 四)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 五)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的制度;
( 六)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 七)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资产使用的制度;
( 八)其他控制廉政风险的制度。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针对以下重要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有效措施,加大制约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
( 一)对中心承担的检查职能,推行服务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 二)进一步推进药品检查制度建设和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流程和权力制约机制。
( 三)针对各类药品检查,完善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 四)针对中心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销、“三公经费”、办公用房改造等,进一步健全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务规定。
( 五)督促各处室设置廉政监督员,完善廉政监督网络,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布置相关工作。
( 六)加强廉政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党风廉政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大信息监督系统建设力度,将药品检查按照流程、时限、责任主体等全部纳入可监督的视野,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年末要召开专题党支部会议,认真回顾总结党支部和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和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情况,以及个人情况,要纳入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剖析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报告,要专篇专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支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对领导干部要制定可量化的党风廉政考核指标,并监督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党支部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党支部应如实向总局报告:
( 一)对中央和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紧的;
(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 六)对分管部门执行财务规定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带病”使用干部的;
(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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