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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协同聚合力 监管赋能促创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2025年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检查五处党支部与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党支部赴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所,联合开展“党建协同聚合力监管赋能促创新”主题党日活动。核查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崔浩,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樊晓霞,北京市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厚廷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中,三方党支部分享了党建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以党建为“红色纽带”凝聚联动合力,围绕脑机接口产品的临床应用现状、前沿技术发展趋势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实际需求和难点问题等进行交流研讨,切实践行“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研查联动”的工作要求。此次活动搭建起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沟通平台,让检查初心与科研创新活力同频共振。下一步,核查中心检查五处党支部将持续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检查技术优势,探索检查工作前置机制,主动服务、精准指导,以实际行动助力脑机接口等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5-10-22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快落实推进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在前期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反复调研、组织部分中药企业、行业协会、省级药监局、专家等代表座谈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及相关起草说明见附件1、2),经会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5年11月9日前反馈至zhongyaominzuyaochu@nmpa.gov.cn,邮件主题注明“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相关公告意见反馈”。附件:1.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3.《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9月19日...

发布时间:2025-10-10
甘肃省审核查验中心以评促优评选年度优秀检查报告

为充分发挥优秀检查报告的标杆引领作用,激励检查员提升检查能力和报告撰写水平,甘肃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甘肃中心)于近期成功组织开展了年度优秀检查报告评选活动。  甘肃中心周密部署,在总结2024年评选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评选方案并优化了评分标准和流程。评选活动首先由各检查科室依据《检查报告评分标准》,对2024年度产生的454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简称“两品一械”)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内部打分与推荐。经甘肃中心审评质保科复核,最终从中初选出112份报告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其中:药品生产类43份、药品流通类49份、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生产类20份。  为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甘肃中心特邀来自山东、河南、云南省级药品检查机构的6名资深专家,组成3个评审小组。专家们围绕报告撰写的规范性、缺陷描述的精准性、问题发现的深度与价值等核心维度,对入围报告进行了严格审评。最终,在药品生产、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四个类别中,共评选出44份优秀检查报告。  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将提交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最终评定。根据《甘肃省药品检查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规定,获评省局优秀检查报告,可作为检查员申报相应职称的重要业绩条件。  本次活动是甘肃中心以评促优、强化职称评审激励作用的重要举措。评选对于有效引导全体检查员树立“精品报告”意识,规范报告撰写、统一检查标准与评判尺度、提升整体检查质量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下一步,甘肃中心将持续完善优秀检查报告评选机制,着力提升报告的专业化水平与技术支撑价值,为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技术保障。(甘肃省审核查验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25-09-30
李利:促进药品高水平安全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发展和安全是党和人民高度关切的重大问题。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医药产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全链条支持医药产业发展,促进药品高水平安全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筹做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多次强调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结合药品监管实际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提高化解复杂矛盾、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高水平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前提都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没有安全和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没有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就没有牢靠的底座,发展成果随时可能毁于一旦。药品安全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如果药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必然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动摇社会各界对我国药品质量的信心,损害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提升行动,国家药品抽检合格率从2017年的97.9%提高到2024年的99.4%,药品安全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是也要清醒认识到,看不到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越是安全形势长期稳定,越要重视对安全细节的严格检查、对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要切实增强药品安全监管的前瞻性、敏锐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推动药品安全管理从“被动防御”向“主动防控”转型,从“随机安全”向“本质安全”升级,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  高质量发展是高水平安全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总钥匙,没有发展的安全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破解我国药品安全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归根到底要靠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医药创新研发的支持力度,“十四五”以来批准创新药210个、创新医疗器械270个,医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位,在研创新药约占全球的30%,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药物创新的重要来源。药品监管事业与医药产业发展紧密相连,只有医药产业的生机勃发,才有监管事业的欣欣向荣。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把医药企业既当监管对象,又当服务对象,全面深化药品监管改革,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推动营造雨林型医药创新生态,实实在在地帮助企业把医药新科技转化为新产品、转化为生产力,加快推进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迈进。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互为条件、彼此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发展和安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蕴含、相互支撑。对药品而言,安全底线是基石、是堤坝,只有保障好了药品安全,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才有可能。发展高线是目标、是追求,只有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研发和生产出更多的新药好药,才能为保障药品安全构筑更加可靠先进的技术标准和产业体系。必须统筹好保障高水平安全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把药品安全的要求全面融入医药产业发展中,在医药产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到以药品高水平安全保障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药品高水平安全,实现保安全、促发展的良性互动。  全方位筑牢药品高水平安全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明确要求。保障药品安全是药品监管部门第一位的职责,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要从“两个维护”的高度、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来认识、看待药品安全问题,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层层压实责任,坚决防止“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药品安全稳定大局。  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前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作出了重要部署,我们要推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贯通联动,实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药品安全,首先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要监督医药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大面向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力度,严格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产品品种特点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持续合规。药品安全,也是监管出来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为企业和地方党委政府履行药品安全责任做好示范,抓好监管责任的细化落实,将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岗到人。保障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完善药品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发挥药品安全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各地把药品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守护好一方百姓的用药安全。  常态化排查化解风险隐患。预判风险所在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把握风险走向是谋求战略主动的关键。要持续完善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密切关注系统性、区域性、频发性的风险信号,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药品检查质量,建立完善常规检查与有因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远程智慧监管相结合的多维度检查模式,进一步增强检查工作的“穿透力”。完善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得当、有力处置。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完善重大案件办理协同机制,对重大违法线索加强督办或者提级查办,对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从严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加大曝光力度,以此倒逼企业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用诚信经营的“半斗米”,换来高质量发展的“万年粮”。  紧盯重点品种和重点领域。药品安全因素虽然点多线长面广,但是管住了“关键少数”,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精准施治、靶向发力,就能稳定住大局,保证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强对高风险品种产品监管,持续完善疫苗国家监管体系,对所有在产疫苗、血液制品、细胞治疗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年度全覆盖巡查检查。对集采中选产品实行生产企业检查和中选品种抽检两个100%全覆盖,监督保障中选产品持续合规。加强临床试验监管,严格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强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加强委托生产监管,严格委托生产许可管理,督促持有人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跨省委托相关省级药监局的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有效协同。加强网络销售监管,坚持以网管网、便民惠民,充分发挥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监测平台和网络销售安全风险共治联盟会商机制作用,压实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努力达到既方便群众网上购药,又守住安全底线的目标。  以高效严格的监管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命脉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医药产业处于世界科技前沿,是大国竞争博弈的焦点。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科学监管和优化服务,持续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促进药品质量和疗效不断提升,推动我国医药产业驶入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  全力支持医药研发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主创新是我们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必由之路”。医药产品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成功率低的特点,必须发挥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专业自信、专业担当,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提升中国医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要与产业界建立多通道、多维度、灵活便捷的沟通交流渠道,对重点品种实行“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引导企业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制定研发策略。不断丰富完善技术指南和药品标准,支持企业加强新靶点、新机制、新类型创新药研发布局,推动我国医药原始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健全药品临床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在罕见病药、儿童药、首仿药等领域探索建立市场独占期制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春雨行动”,遴选一批“中国造、全球新”医疗器械进行重点跟踪服务,着力促进高端医疗装备自主创新。  不断提高审评审批质效。审评审批是药品研发的“最后一公里”,也是药品上市应用的“最初一公里”,是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加快新药好药上市步伐的关键环节。要在确保审评尺度不放松、产品质量有保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压缩审评审批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的便利性。将符合条件的临床急需产品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缩短技术审评、注册核查、注册检验等各环节时限,加快审批步伐。缩短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时限,将重点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至30个工作日。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在有条件的省份开展试点,提供药品上市后变更注册核查和注册检验前置服务,大幅压缩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严格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稳妥处理无参比制剂仿制品种,将一致性评价工作拓展到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持续提高过评品种覆盖面,让质优价廉的好药惠及更多患者。  支持医药行业开放合作。医药行业是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质量和疗效良好的药品都是在全球销售。要统筹“请进来”和“走出去”,支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开展,促进全球药物在中国同步研发、同步申报、同步审评、同步上市。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压减注册检验时限,优化注册核查,有效缩短新药的境内外上市时间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原研药品、生物制品和高端医疗装备等引进境内生产。探索开展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试点,支持跨国企业优化生产资源配置。将出口销售证明出证范围拓展到所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鼓励我国更多医药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贸易,让中国药品造福全人类。  (作者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9月17日第1版...

发布时间:2025-09-18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
(2025年第7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doc国家药监局2025年8月25日...

发布时间:2025-09-09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政策解读

一、《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要推进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要求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先后印发,要求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监管体系,明确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加快推进中药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中药质量监管等系列任务,促进中药质量提升。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称《规定》)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定》的定位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规定》是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基础上,根据中药生产特点制定的专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药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药生产特点,立足中药生产实际,综合既有监管经验,突出强调从中药材基原管控、规范生产,直到药品出厂放行、上市后监测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全链条、全环节和全过程质量控制。聚焦影响中药生产和质量的源头问题、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着眼中药材规范化发展,鼓励中药生产加快改造升级,推进数智化转型。《规定》的实施,将为严格把关源头质量、加强中药生产全过程控制、提升中药质量、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发挥积极作用。  三、《规定》如何推进符合中药特点的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规定》以打造科学、高效、权威的,符合中药生产特点的监管体系为目标。强调中药材质量评估,加强供应商审核,有序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减少中药材供应中间环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优化工艺验证规定,明确均一化处理和提取浸膏偏差控制要求,强化中药委托、受托生产及恢复生产的研究验证及其监督管理,严格中药注射剂生产监管,监督企业保证中药质量。指导和监督企业完善风险管理,细化豁免检验、委托检验、共享检验设备和结果的监管要求;完善异地或者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的监管措施;明确溶剂折算原则和回收使用要求;减少重复建设,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四、《规定》在严把中药材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规定》强调,中药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药材的质量评估,加强供应商审核,强化验收、检验、检查和储运养护等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进口中药材、特殊管理中药材的采购及使用要求。企业应当通过质量评估、技术审核等做到中药材基原准确、来源清楚、加工和仓储规范,保证符合药用要求。审核评估方法包含传统判断、基原鉴定、检验检测,还可以应用AI等新兴技术进行辅助评估。  五、《规定》对推行中药材GAP有哪些措施?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技术规范,在中药质量源头提升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持续推行中药材GAP。《规定》结合近年来中药材GAP监督实施情况,重申中药注射剂原则上应当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的中药材,明确中药企业可以引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材的已有资料开展质量评估,并通过验收管理、差异化监管、豁免检验等具体措施助推中药材GAP实施,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保证源头质量,减少中药材供应中间环节。  六、《规定》对优化中药提取物管理有哪些举措?  中药提取物包括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2014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以下称135号文件),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明确生产备案和使用备案的要求、程序。《规定》重申中成药用中药提取物应当按照135号文件要求备案,并结合监管实际,明确持有人可以备案多家供应商,以及自提自用中药提取物的无需备案;并通过强化物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监督持有人保证原料用中药提取物质量。按照135号文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不包括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中附有具体制法或标准的提取物,相关持有人应当自行组织提取;也不包括按新药批准的中药有效成份或者有效部位,相关持有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组织生产。  七、《规定》对中成药委托生产有哪些专门要求?  委托生产中成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委托和受托生产管理的要求。对已通过药品再注册但药品再注册周期内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的中成药,持有人应当先完成恢复生产,确保质量稳定,保证双方能够更好地履行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恢复生产的相关工作应当由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等规定完成。持有人可以自行组织研究验证,也可以参照委托生产程序,组织具有药品生产资质且符合产品生产要求的拟受托生产企业研究验证。  八、《规定》如何强调内控质量标准和鼓励标准提高?  药品的内控质量标准是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基础上,为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的更为严谨的企业标准。《规定》明确了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制定内控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研究对象和主要技术等,提升质量控制水平和操作性。同时,指导和督促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通过持续提高药品注册标准,主动参与提高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标准等,将成熟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转化为普适性、强制性标准,发挥标准在中药质量提升的重要作用,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九、《规定》在优化中药检验方面有哪些要求?  检验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规定》坚持风险管理,保障产品质量,持续优化中药检验,合理减少重复检验。中药企业通过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可以引用待包装产品的部分检验结果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也可以有条件引用中药材部分项目检验结果进行产品质量评价。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使用同一批号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及辅料、包装材料的,经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后可以共享检验结果。明确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设备(如ICP-MS、GC-MS-MS、LC-MS-MS及PCR扩增仪等),相关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或者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共用设备。引用或者共享的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为严格中药注射剂检验管理,中药注射剂不能引用或者共享检验结果。委托检验应当严格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验委托方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受托方应当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十、《规定》对中药生产过程控制明确了哪些要求?  《规定》强调中药生产应当加强过程管理,严格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关键工艺参数,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及混淆等。具体包括:清洗后直接投料的,应当按照折干率计算投料量;中药饮片的工艺验证应当结合传统属性判断标准(如蒸、炒、炙、煅的“火候”等);工艺再验证涉及相同生产线的,可以选取其中一条验证,合理减少重复验证;对相应药品标准或核准工艺未明确的,但中成药生产已实际使用的灭菌工艺,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无需重新申报的,持有人应当完善研究验证工作,并在工艺规程中明确后,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填报。  十一、《规定》对中药生产均一化处理有哪些要求?  为减少原料质量波动带来的中药产品质量差异,提高中药批间稳定性,《规定》明确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中药均一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在研究论证基础上,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进行均一化处理后投料,实施均一化处理的原料应当规范生产且符合质量要求。下一步,将结合中药生产均一化处理实施进展,进一步探索推进中药生产过程中的提取液、浸膏等均一化处理,持续增强中药产品批间质量稳定性,促进中药质量提升。  十二、《规定》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有哪些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建设高水平绿色工厂,推进中药资源循环利用。《规定》结合中药生产实际和监管实践,明确提取溶剂(主要指工艺或者制法中载明的乙醇等有机溶剂)的回收和再利用要求,重点强调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强调有效防范提取药渣废料非法利用(如经干燥、染色等非法操作后再回流至中药生产环节),同时,鼓励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开展中药资源绿色循环综合研究和利用。  十三、《规定》如何促进传统中药生产改造升级,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提升中药制造品质,打造知名中药品牌。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将推动药品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部分中药企业已在生产改造升级、降本增效方面积累经验,奠定品牌建设基础。《规定》明确鼓励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运用现代科技加快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有序建立关键环节的可视化视频监控,探索应用在线检验和监测,逐步采用信息化实时记录替代传统纸质记录,促进中药数智化转型;同时,持续强化原料质量审核,加强过程控制,严格质量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在保证质量基础上,推动生产改造升级,提升中药质量,打造更好的中药品牌,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 2025-09-08...

发布时间:2025-09-09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政策解读

一、《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要推进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要求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先后印发,要求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监管体系,明确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加快推进中药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中药质量监管等系列任务,促进中药质量提升。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称《规定》)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定》的定位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规定》是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基础上,根据中药生产特点制定的专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药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药生产特点,立足中药生产实际,综合既有监管经验,突出强调从中药材基原管控、规范生产,直到药品出厂放行、上市后监测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全链条、全环节和全过程质量控制。聚焦影响中药生产和质量的源头问题、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着眼中药材规范化发展,鼓励中药生产加快改造升级,推进数智化转型。《规定》的实施,将为严格把关源头质量、加强中药生产全过程控制、提升中药质量、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发挥积极作用。  三、《规定》如何推进符合中药特点的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规定》以打造科学、高效、权威的,符合中药生产特点的监管体系为目标。强调中药材质量评估,加强供应商审核,有序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减少中药材供应中间环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优化工艺验证规定,明确均一化处理和提取浸膏偏差控制要求,强化中药委托、受托生产及恢复生产的研究验证及其监督管理,严格中药注射剂生产监管,监督企业保证中药质量。指导和监督企业完善风险管理,细化豁免检验、委托检验、共享检验设备和结果的监管要求;完善异地或者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的监管措施;明确溶剂折算原则和回收使用要求;减少重复建设,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四、《规定》在严把中药材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规定》强调,中药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药材的质量评估,加强供应商审核,强化验收、检验、检查和储运养护等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进口中药材、特殊管理中药材的采购及使用要求。企业应当通过质量评估、技术审核等做到中药材基原准确、来源清楚、加工和仓储规范,保证符合药用要求。审核评估方法包含传统判断、基原鉴定、检验检测,还可以应用AI等新兴技术进行辅助评估。  五、《规定》对推行中药材GAP有哪些措施?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技术规范,在中药质量源头提升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持续推行中药材GAP。《规定》结合近年来中药材GAP监督实施情况,重申中药注射剂原则上应当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的中药材,明确中药企业可以引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材的已有资料开展质量评估,并通过验收管理、差异化监管、豁免检验等具体措施助推中药材GAP实施,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保证源头质量,减少中药材供应中间环节。  六、《规定》对优化中药提取物管理有哪些举措?  中药提取物包括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2014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以下称135号文件),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明确生产备案和使用备案的要求、程序。《规定》重申中成药用中药提取物应当按照135号文件要求备案,并结合监管实际,明确持有人可以备案多家供应商,以及自提自用中药提取物的无需备案;并通过强化物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监督持有人保证原料用中药提取物质量。按照135号文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不包括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中附有具体制法或标准的提取物,相关持有人应当自行组织提取;也不包括按新药批准的中药有效成份或者有效部位,相关持有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组织生产。  七、《规定》对中成药委托生产有哪些专门要求?  委托生产中成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委托和受托生产管理的要求。对已通过药品再注册但药品再注册周期内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的中成药,持有人应当先完成恢复生产,确保质量稳定,保证双方能够更好地履行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恢复生产的相关工作应当由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等规定完成。持有人可以自行组织研究验证,也可以参照委托生产程序,组织具有药品生产资质且符合产品生产要求的拟受托生产企业研究验证。  八、《规定》如何强调内控质量标准和鼓励标准提高?  药品的内控质量标准是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基础上,为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的更为严谨的企业标准。《规定》明确了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制定内控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研究对象和主要技术等,提升质量控制水平和操作性。同时,指导和督促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通过持续提高药品注册标准,主动参与提高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标准等,将成熟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转化为普适性、强制性标准,发挥标准在中药质量提升的重要作用,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九、《规定》在优化中药检验方面有哪些要求?  检验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规定》坚持风险管理,保障产品质量,持续优化中药检验,合理减少重复检验。中药企业通过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可以引用待包装产品的部分检验结果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也可以有条件引用中药材部分项目检验结果进行产品质量评价。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使用同一批号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及辅料、包装材料的,经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后可以共享检验结果。明确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设备(如ICP-MS、GC-MS-MS、LC-MS-MS及PCR扩增仪等),相关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或者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共用设备。引用或者共享的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为严格中药注射剂检验管理,中药注射剂不能引用或者共享检验结果。委托检验应当严格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验委托方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受托方应当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十、《规定》对中药生产过程控制明确了哪些要求?  《规定》强调中药生产应当加强过程管理,严格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关键工艺参数,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及混淆等。具体包括:清洗后直接投料的,应当按照折干率计算投料量;中药饮片的工艺验证应当结合传统属性判断标准(如蒸、炒、炙、煅的“火候”等);工艺再验证涉及相同生产线的,可以选取其中一条验证,合理减少重复验证;对相应药品标准或核准工艺未明确的,但中成药生产已实际使用的灭菌工艺,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无需重新申报的,持有人应当完善研究验证工作,并在工艺规程中明确后,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填报。  十一、《规定》对中药生产均一化处理有哪些要求?  为减少原料质量波动带来的中药产品质量差异,提高中药批间稳定性,《规定》明确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中药均一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在研究论证基础上,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进行均一化处理后投料,实施均一化处理的原料应当规范生产且符合质量要求。下一步,将结合中药生产均一化处理实施进展,进一步探索推进中药生产过程中的提取液、浸膏等均一化处理,持续增强中药产品批间质量稳定性,促进中药质量提升。  十二、《规定》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有哪些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建设高水平绿色工厂,推进中药资源循环利用。《规定》结合中药生产实际和监管实践,明确提取溶剂(主要指工艺或者制法中载明的乙醇等有机溶剂)的回收和再利用要求,重点强调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强调有效防范提取药渣废料非法利用(如经干燥、染色等非法操作后再回流至中药生产环节),同时,鼓励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开展中药资源绿色循环综合研究和利用。  十三、《规定》如何促进传统中药生产改造升级,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提升中药制造品质,打造知名中药品牌。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将推动药品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部分中药企业已在生产改造升级、降本增效方面积累经验,奠定品牌建设基础。《规定》明确鼓励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运用现代科技加快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有序建立关键环节的可视化视频监控,探索应用在线检验和监测,逐步采用信息化实时记录替代传统纸质记录,促进中药数智化转型;同时,持续强化原料质量审核,加强过程控制,严格质量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在保证质量基础上,推动生产改造升级,提升中药质量,打造更好的中药品牌,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 2025-09-08...

发布时间:2025-09-09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doc国家药监局2025年8月25日...

发布时间:2025-09-09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doc国家药监局2025年8月25日...

发布时间:2025-09-09
第二期碳离子/质子治疗系统检查能力提升培训班在合肥举办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检查员在大型有源医疗器械领域的检查能力,2025年8月27日至29日,核查中心成功举办第二期碳离子/质子治疗系统检查能力提升培训班。本期培训班是2024年碳离子/质子治疗系统检查能力提升培训班的第二阶段培训,继续沿用“理论授课+现场实训”模式,重点围绕质子治疗系统产品在设计开发、生产、检验及安装运维等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开展教学。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安徽、甘肃等十个相关省(直辖市)以及核查中心的30余名骨干检查员参加了本期培训。本次培训班的顺利举办,得到了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合肥中科离子医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发布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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