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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的公告(2025年第63号)

医用机器人、高端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和新型生物材料医疗器械等(以下简称高端医疗器械)是塑造医疗器械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完善审评审批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全力支持高端医疗器械重大创新,促进更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应用于医疗健康领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升我国高端医疗器械国际竞争力,国家药监局提出以下支持举措。  一、优化特殊审批程序  对符合要求的国内首创、国际领先,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高端医疗器械继续实施创新特别审查,进一步优化创新审查工作,加强申请人和审查专家的沟通,强化对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和注册的技术指导。对高端创新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按照创新特别审查程序开展审查。支持国家层面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等产业政策中涉及的高端医疗器械加快上市。加强人工智能、生物材料“揭榜挂帅”产品的注册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基于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产品支持政策。对依法作出附条件批准的高端医疗器械,探索附条件批准的具体要求。  二、完善分类和命名原则  加强相关产品分类和命名指导,为高端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提供支持。制定手术机器人、康复机器人等医用机器人的分类指导原则,形成医用机器人命名专家共识。开展医用大模型、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合成生物材料组织工程产品、医学影像前处理、流程优化软件等新功能、新技术、新模态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研究,依据技术发展成熟度及时动态调整产品管理类别。研究细化医用机器人、高端医学影像设备核心零部件管理要求。  三、持续健全标准体系  强化标准引领创新,进一步完善高端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加快发布医用外骨骼机器人、放射性核素成像设备等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医用机器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高端医学影像设备等领域的基础、通用标准和方法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积极筹建医用机器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增材制造用医用材料、脑机接口柔性电极、基因工程合成生物材料等新型生物材料标准化研究。开展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标准数据集研究。根据产业发展和监管需求,通过快速程序推动高端医疗器械急需标准立项。  四、进一步明晰注册审查要求  科学制定高端医疗器械审评要求,完善高端医疗器械注册审查体系。加快制修订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和镍钛合金血管内植介入等相关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研究制定多病种、大模型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或者审评要点;简化核心算法不变而算法性能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要求;探索完善采用测评数据库开展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性能评价要求;对在不同平台注册的同一人工智能软件功能,若能证明平台的等同性,简化审评要求。研究人工智能、生物芯片等技术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性能及安全性评价中应用。修订高端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探索高端医疗器械使用电子说明书的路径和要求。  五、健全沟通指导机制和专家咨询机制  围绕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检测、临床评价、注册申报资料等方面强化服务指导和沟通交流。推动审评重心向高端医疗器械的产品研发阶段前移,加强前置审评工作。进一步完善高端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扩充高端医疗器械相关有源设备、医用材料、临床等专家数量,丰富专家库的专业方向和研究方向。构建专家智力支持长效机制,针对技术发展前沿的高端医疗器械提出支持建议和措施。探索高端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工作前置机制,推进检查关口前移和分阶段检查模式,及时帮助企业识别、改进体系不足。  六、细化上市后监管要求  选取国内首创等有代表性的创新医疗器械开展监管会商,指导创新医疗器械集中省份开展属地监管会商,分析创新点、风险点,研究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快制定碳离子/质子治疗系统、动物源性人工心脏瓣膜、金属增材制造骨植入物、聚醚醚酮带线锚钉等创新产品,以及医用手术机器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重组胶原蛋白等高端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点。加强国家级检查员遴选和培训,培养一批高端医疗器械国家级检查员;开展省级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验证工作,加强省级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检查质量和效能。  七、强化上市后质量安全监测  研究在用高端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手术机器人、康复机器人以及高端医学影像设备等医疗器械定期检查维护,保障临床使用质量。支持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上市后循证研究。细化高端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类型,撰写相应的报告范围规范,提升不良事件报告质量。持续推动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会(GHWP)主动监测新项目,以心血管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为切入点,探索医疗器械上市后主动监测基本框架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方法,指导注册人利用医疗器械警戒新工具、新方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数据的信号挖掘与利用。引导注册人主动开展上市后评价,不断提升产品的安全可靠性。指导地方加强高端医疗器械检验和监测队伍建设,提升高端医疗器械检验、监测能力。  八、密切跟进产业发展  定期向社会公布已批准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清单。成立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研究工作组,每年组织编写高端医疗器械科学监管与产业发展报告,研究发布行业现状和趋势信息,提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专家资源优势,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高端医疗器械发展态势、剖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监管建议。  九、推进监管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合作平台、生物材料创新合作平台、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合作平台作用,积极跟踪前沿高端医疗器械科研进展和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加快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开发。推进创新生物材料类医疗器械性能及安全性评价研究、基于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系统评价方法研究等监管科学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提前布局高端医疗器械监管科学项目研究,加强监管技术储备。持续开展高端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推进真实世界证据用于监管决策。  十、推动全球监管协调  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快国际标准转化应用,加强国内监管法规标准的培训。积极参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GHWP等国际监管组织以及同“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药监机构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企业“出海”发展,完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相关政策,拓宽出口销售证明出具范围。依托国际交流平台及时捕捉国际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新赛道,积极宣传中国医疗器械监管模式和创新成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6月27日...

发布时间:2025-07-04
国家药监局关于湖南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沃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湖南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沃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两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一、湖南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机构与人员方面。企业质量部仅配备专职检验员1名,现场检查发现其不熟悉脉搏血氧仪产品漏电流项目检验操作方法;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对医疗器械法规不熟悉,采购负责人对采购控制流程不熟悉。上述情形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企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二)设备方面。企业配备的检验设备血氧模拟器无法调出部分血氧饱和度模拟值;企业未对该设备校准后是否满足检验要求进行确认,如部分校准脉率误差数值超过《成品检验规程》中规定的脉率误差范围,血氧饱和度校准值未完全涵盖《成品检验规程》规定的血氧饱和度检测数值范围。该血氧模拟器相关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的要求。(三)采购方面。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不合格品区存放有一定数量的脉搏血氧仪上壳和电池盖,企业无法提供上述原材料来源和进货检验记录,也未记录上述原材料入库时间;抽查企业脉搏血氧仪产品原材料采购情况,发现企业部分批次原材料无法提供出入库台账、部分批次原材料无法提供采购记录,如采购合同、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等。企业相关采购记录不可追溯,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方面。企业生产现场产品实际生产工艺与企业受控作业文件《血氧仪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生产工艺不一致,且企业未对实际生产工序中“接收管和发射管焊接”的焊接位置进行规定,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方面。企业《成品检验规程》中血氧饱和度显示范围、脉率准确度等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规定不一致;企业《成品检验规程》中电气安全检测项目仅规定了“患者漏电流”项目,未涵盖“外壳漏电流、电介质强度”等其他电气安全检测项目,企业也未提供相关说明及验证文件。企业未按照经注册的脉搏血氧仪产品技术要求制定成品检验规程,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的要求。  (六)不合格品控制方面。企业未严格按照受控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将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准确划分至对应类别,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和纠正措施;企业对召回的检验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了返工维修处理,除1个已用于送检外,企业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其他返工产品对应的流向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要求。  (七)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所注册用户机构类别为经营企业,未履行医疗器械注册人责任有效开展信息维护及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置,也未开展顾客投诉信息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  二、南昌沃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一)生产管理方面。查看企业《环氧乙烷灭菌方案》和《环氧灭菌验证记录》,方案和记录中未能明确每个装载单元的装载数量、装载物品和装载方式,未明确环氧乙烷浓度。企业环氧乙烷灭菌确认过程不完整,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关于产品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的要求。  (二)质量控制方面。现场查看企业《一次性使用电子膀胱肾盂镜导管成品检验规范》,企业未能针对检验项目设置进行风险分析,未将产品技术要求中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密封性”指标纳入检验规程中并实施,也无相应检验设备,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的要求。  上述两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  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25年6月3日...

发布时间:2025-06-20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通告
(2025年第1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等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医疗器械检查工作部署,核查中心组织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发现江苏百易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相关问题。现发布第一批通告,具体见附表。针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问题,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企业整改,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附件:核查中心2025年第一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pdf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5年5月23日 ...

发布时间:2025-05-23
国家药监局关于湖南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湖南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一、机构与人员方面  现场要求企业检验人员进行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产品“基座匹配性”和“分离力检验”成品检验项目操作。实际操作中,检验人员设定的检验设备参数与企业《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内控标准》规定的检验参数不一致,企业检验人员对产品检验要求不熟悉不掌握,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企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二、设备方面  企业未配备“一次性使用冲吸穿刺套装”产品生产、检验所需的超声焊接设备和负压吸引器,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的要求。三、采购方面  现场查看企业某批次铝箔原材料的进货验收情况,企业提供了编号及相关检验结果均不相同的两份检验报告,且两份报告均未包含企业铝箔原材料验收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企业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基座检验报告和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开口外径”接收准则数值范围要求不一致,检验记录中的实际数值符合检验报告接收准则要求,但不符合上述验收标准要求;企业一次性输液接头海绵检验记录中“尺寸边长”实际数值不符合企业接收准则要求。上述情形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四、生产管理方面  企业于2024年5月迁至新生产地址,但在体系文件中未规定厂房和设施发生变化后对关键工序确认的要求,也未对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的装配关键工序进行确认,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五、质量控制方面  企业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产品内控指标中规定的异丙醇含量检测方法、判定标准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规定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六、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  抽查企业部分批次成品库存台账,台账记录情况与企业仓库实际库存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七、不合格品控制方面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装配车间内存放有不合格半成品,但企业相应批次生产记录中未记录对应生产周期内不合格品数量,也未按照企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对上述不合格半成品进行评审和处置,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针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3日...

发布时间:2025-04-07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交流会在京召开

2月13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交流在京召开。会议通报了2024年国家局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安排。吉林省、湖南省、广东省、陕西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和兵团药监局汇报了本行政区域内飞检发现问题企业的整改落实以及加强监管情况,北京市局、山西省局介绍了高风险产品监管工作经验。会议对相关省局坚持问题导向,在健全队伍、完善机制和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做法予以肯定。会议强调国家局将继续聚焦集采中选、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注册人委托生产等重点环节,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各省局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发布时间:2025-02-18
国家药监局关于泰科博曼(湖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9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泰科博曼(湖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  企业关键加工区域的无菌灌装工序与间接支持区域的安瓿瓶清洗、灭菌工序处于同一功能间,不利于关键加工区域的隔离与运行,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方面  企业规定每年开展一次无菌加工过程生产工艺可靠性验证,但抽查企业2023年和2024年可靠性验证报告,发现未记录模拟灌装过程等关键内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的要求。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  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4-12-31
关于发布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形成科学、高效、协调的检查工作机制,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省级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试行).docx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发布时间:2024-12-30
关于公开征求《碳离子/质子治疗系统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4年12月27日

发布时间:2024-12-30
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检查要点(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真实世界研究的检查质量,统一检查范围和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检查要点(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附起草说明(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发送至电子邮箱wangyuyao@cfd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检查要点意见反馈”。附件:1.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检查要点(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检查要点(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3.附意见反馈表.docx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4年12月27日...

发布时间:2024-12-27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通告
(2024年第2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等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医疗器械检查工作部署,核查中心组织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发现湖南华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的情况。现发布第二批通告,具体见附表。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问题,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企业整改,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附件:核查中心2024年第二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pdf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4年12月27日...

发布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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