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邮箱
已显示国家药监局搜索结果,约2816条结果
陕西省检查中心开展植树节主题党日活动

   “植下一棵树,收获万点绿,年年植树树成荫,代代造林林成森”。近日,省检查中心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赴秦岭国家植物园,开展“保护绿色环境,共享美好家园”植树节主题党日活动,弘扬义务植树造林精神,强化党员环境保护意识。   在省药监局总工程师冯锋的带领下,大家干劲十足,热情高涨,撸起袖子全身心地投入到种植活动中。扛苗散苗,挥锹铲土,挖坑栽树,扶苗盖土,提桶浇水等各个环节有序开展,整场活动呈现一片“党旗红,为大地山川添绿意”的繁忙景象。经过2个多小时的劳动,一棵棵小树苗在植物园内“安家落户”。   活动结束后,支部党员纷纷表示,本次种植活动既丰富了组织生活,践行了团结、互助、向上的团队精神,又进一步提升了党员的生态文明意识,为秦岭国家植物园增添了一片新绿。(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21-04-14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51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以下称《技术导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二、为规范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技术导则》提供了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完整版和简化版示例。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

发布时间:2021-04-12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

发布时间:2021-04-12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

发布时间:2021-04-12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
(2021年 第51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以下称《技术导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二、为规范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技术导则》提供了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完整版和简化版示例。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

发布时间:2021-04-12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

发布时间:2021-04-12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发布时间:2021-04-12
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启动
2021年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质量管理,圆满完成2021年我省药品生产检查任务,3月10日,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根据国家药监局和省局相关工作部署,启动了2021年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将提早谋划、主动作为,采取统筹兼顾、合并检查的模式,对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检查程序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检查效能,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确保药品生产检查任务圆满完成;加强与业务处室的协调对接,对各项检查工作早介入、早思考、早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计划有序,确保药品生产检查工作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21-04-09
助力产业发展,共谋合作共赢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到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调研座谈

    2021年3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简称:长三角分中心)杨进波主任一行七人来到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简称:上海中心)调研交流工作,张清副局长出席调研座谈会。    上海中心与长三角分中心就相互关心的问题深入进行了探讨。张清副局长从优化服务和加快创新产品上市、深化改革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对两个中心今后的合作交流机制阐述了探索设想。座谈会围绕今后双方合作的框架性结构展开热烈讨论,对联合调研、创新药论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座谈双方一致认为,两个中心应当立足生物医药领域,积极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框架下的监管协作,推动信息互通、执法互助、人员互派,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21-04-09
北京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三项举措”快速完成“国抽”任务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药品抽样计划,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安排,结合北京市药品批发行业特点,北京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三项举措”圆满完成2021年北京市药品批发环节国家药品抽样工作。   首先,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中心高度重视国家药品抽样工作,成立国抽工作组,承担北京市药品批发环节国抽工作。3月18日,中心黄志成副主任亲临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指导、调研国家药品抽样工作。   其次,提前介入,梳理国抽品种。中心抽样工作组缜密筛选7家大型批发企业,终端范围覆盖三甲医院、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零售门店,仔细梳理统计国抽品种在北京市的流通、储存情况,科学分配抽样任务。   再次,抓住契机,解决疑难问题。3月24日、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联合调研北京市国家药品抽样工作,抽样工作组紧紧抓住调研契机,及时解决了二类精神药品运输、冷链药品抽检、抽检系统登录、录入等一系列难点、重点。   中心接到任务后,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旋即组织开展抽检,历时8个工作日,抽取了涵盖特殊管理药品在内的43个品种,集约、高效、圆满的完成了北京市批发环节的国家药品抽样工作。(北京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21-04-09

版权所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95号  京 ICP 备 09098178 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 邮编 100076 联系电话:68441000 传真:68441300

总访问量:0 昨日访问量:0 今日访问量: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