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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成都名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48号)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成都名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四川省药监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目前,四川省药监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附件:成都名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doc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7日...

发布时间:2024-11-12
关于查收盐酸来罗西利《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的通知

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29日将你公司代理的GenorBiopharma(USA),Inc.的盐酸来罗西利《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正式发出,请注意查收。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胡小娟  电 话:010-6844164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11月11日   

发布时间:2024-11-11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蓬勃发展。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生产。MAH制度下,企业研发能力进一步激发,市场资源进一步盘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适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培育生物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遴选符合要求的企业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  二、对于试点区域的要求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  (二)省级行政区域内生物医药产业聚集、人才聚集,具有一定数量的生物制品研发企业和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原则上本省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试点品种的全项检验能力;有足够数量的生物制品专职检查员,具有相应生物制品检查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相应品种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对于试点企业的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试点品种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即试点品种应为试点申请企业的自研品种,同时持有人应当熟悉产品的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且具有相应生物制品的商业化合规生产经验。  二是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三是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MP组织生产,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核和抽查检验。  四、对于试点品种的要求是什么?  答:为确保试点工作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序衔接,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五、关于试点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答: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为保障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注册申请人、持有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提出试点申请。  六、试点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试点工作程序包括方案审核、试点实施、试点总结环节。  在方案审核环节,相关省级药监局依企业申请,初步遴选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按照“一品一策”原则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药监局审核。  在试点实施环节,试点企业按程序履行相应的生产许可(新增或者变更生产范围)申请程序和产品注册(上市许可或者上市后变更)申报程序,获得批准后按照试点方案等要求组织生产。相关省级药监局依法依规开展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工作,同时对试点品种和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在试点总结环节,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应当组织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并综合企业评估情况和省级药监局监督管理情况等,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成效,全面评估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深入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应对举措,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药监局。【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10-22...

发布时间:2024-11-11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研究制定了《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药监局2024年10月21日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适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培育生物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际,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提升持有人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针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审评审批、企业质量管理、上市后监管等环节,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有序融入国际产业链,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纳入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试点区域  试点地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确有项目需求且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的省级行政区域。  (二)试点企业  试点品种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持有人及分段生产的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参加试点工作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三年以上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  (三)试点品种  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四)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方案审核  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含境外申请人指定的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持有人(含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履行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监局)提出试点申请。省级药监局依申请初步遴选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省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方案和质量监管方案,按照“一品一策”原则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药监局。分段生产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监局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共同研究分段生产试点方案和质量监管方案,经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对省级药监局报送的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评估省级药监局的监管能力、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符合性等。  (二)试点实施  经综合评估确认符合试点要求的,由注册申请人、持有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程序,并按照我国药品审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的药品上市许可或者上市后变更申报程序。省级药监局指导委托双方企业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核发或者变更药品生产范围等申请事宜,依职责做好试点相关生产许可工作,试点品种及其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试点总结  试点工作结束前,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应当组织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并综合企业评估情况和省级药监局监督管理情况等,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成效,全面评估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深入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应对举措,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药监局。  四、试点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参加试点工作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产品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覆盖试点品种研发、生产、检验、追溯、上市后监测与评价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点品种质量安全。  (二)参加试点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每个试点品种在产期间选派两名以上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药品GMP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至受托生产企业驻厂指导和监督,确保委托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统一、有效衔接。相关持有人应当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具备与试点品种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开展疫苗分段委托生产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试点品种研发及审评审批管理要求  试点品种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关于申报上市许可、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的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性文件。其中,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应载明原液及制剂生产地址,原液和(或者)制剂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应载明原液和(或者)制剂生产地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制造及检定规程》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项下均应明确原液和制剂相应信息。  (二)试点品种上市后监管要求  省级药监局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的监管力度,对试点品种实施年度全覆盖检查和抽检,积极接受企业的委托检验,督促试点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分段生产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省级药监局应当将试点相关企业和品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试点品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全体系GMP符合性检查。必要时,持有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可成立工作小组,围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加强监管和指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药监局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组织研究重大事项。各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二)强化业务指导。国家药监局审评、检查、检验等专业技术机构对试点品种的审评审批、监督检查、药品检验等给予指导和支持。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做好对试点省级药监局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监局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等相关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公平公正、平稳高效。【相关链接】《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4-10-22...

发布时间:2024-11-11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yaopinjianguan-2@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受托生产监管公告意见反馈”。附件:1.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意见反馈表.doc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4年11月1日...

发布时间:2024-11-07
国家药监局领导班子赴亦庄走访慰问六大中心干部职工

11月4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利带队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亦庄),走访慰问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器审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干部职工,详细了解办公新址工作生活环境,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建议,勉励大家再接再厉、再建新功,为药品监管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军宁、雷平参加。

发布时间:2024-11-05
“春风化雨、法润千企”
——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北片区)联合开展精准普法进企业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宣传医疗器械法规,进一步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助力全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9月24日,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北片区联合重庆市药监局检查四局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指导检查员实训基地建设,并现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是河北省规模最大的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涵盖血氧、心电、超声、监护、血压等多个医疗器械品类,是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8家药品法治宣传站之一,同时也是河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实训基地,承担省级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员模拟实战培训任务。  本次活动,结合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任务,对即将开展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员实战培训进行课程安排、流程设计、问题植入,进一步明确现场教学、模拟检查和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深入探索检查员培训培养模式。在生产车间,专家组就产品设计合理性、人员保护措施有效性、自动化生产流程、产品质量检验确认等技术问题进行深入交流,详细了解技术难题并结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企业管理者代表详细汇报了检查员实训基地、药品法治宣传站建设及普法活动开展情况。期间,专家组一行为企业部分职工进行现场普法宣传,结合企业实际需求,进行现场答疑,实现了“一对一”排忧解难、“点对点”精准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此次活动是河北省药监局2024年“河北省药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是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联合重庆市药监局检查四局结对共建“国家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积极探索,也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面向相对人精准普法,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实践活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北片区)将持续扎实开展“春风化雨、法润千企”活动,在检查实践中常态化开展普法进企业活动,不断巩固和提升药品安全监管成果,为促进公众健康和助推河北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供稿]...

发布时间:2024-11-05
国家药监局关于贵州天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湖北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贵州天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湖北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两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一、贵州天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一)设备方面。企业某生产车间纯化水储存罐上方有开孔,储存罐内部直接和大气连通,无防护措施,不能有效防止污染,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措施的要求。(二)生产管理方面。抽查企业某批次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生产记录,记录中未包含原材料色母和环己酮批次及用量信息;现场发现无标识的色母料(太青蓝),企业未能提供该物料采购、出入库和领用记录;聚氯乙烯(PVC)回用料情况不可追溯;企业某生产车间中的合格品区存放有无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半成品,其旁无标识区域混放有无标识的生产过程不合格品,企业未能提供上述半成品和不合格品的数量和批次信息,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的要求。(三)不合格品控制方面。企业受控文件规定,对存在破损、尺寸不合格等情况的连接头、连接管等原材料,经过评审合格,可经破碎后投入回用,但抽查企业某批次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不合格品处置记录,显示企业将上述相关不合格原材料直接经过破碎后回用,未按照企业受控文件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要求。二、湖北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设备方面。企业注塑车间某注塑设备工作温度值超出该设备工艺卡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企业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的要求。(二)生产管理方面。现场检查时,企业未能提供如特殊工序使用的某封口机、关键工序使用的某注塑机等部分生产设备的验证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企业未记录粉碎房内粉碎机设备使用、破碎料总量,不能追溯回料使用次数;抽查企业某批次产品环氧乙烷灭菌记录,显示加药重量为13.5Kg,但经现场了解,实际操作中,企业操作人员在加入整罐环氧乙烷气体后(约13.5Kg),通过观察压力表数值确认是否达到灭菌浓度,如压力不足再加入另一罐气体至压力到达相应浓度,上述实际操作加药量与灭菌批记录中显示加药量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企业PP料粉碎房外堆放有无标识的待用物料;ABS料粉碎房内搅拌机内正在搅拌的粒料、混合料无标识,现场查见的物料储存箱上标识为PE高密度聚乙烯;企业声称过滤膜原材料由员工个人保管,检查时企业仅展示提供了无标识的一袋未封口包装的过滤膜,上述物料状态不可追溯,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的要求。(三)质量控制方面。抽查企业某批次产品成品检验报告,报告中记录有环氧乙烷残留检测、沉降菌监测日期以及检测人和复核人信息,但进一步检查企业发现上述检测和复核人员在记录显示日期当天并不在岗;现场查见企业配制的胰酪大豆蛋白胨琼脂平皿数量与配制记录中记录的数量不一致,企业未能提供相关领用台账,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上述2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

发布时间:2024-11-01
国家药监局关于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利康祥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利康祥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一、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采购方面。抽查磁珠原材料的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记录单、原材料合格报告单,缺少磁珠直径和固含量的质量检测数据,企业与磁珠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及售后服务协议未规定对磁珠的质量要求,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的要求。(二)质量控制方面。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原材料检测项目不完整,未进行紫外分光光度计扫描记录核酸吸收峰,与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企业现场未提供阳性、阴性质控品所用细胞的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附录》)中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的要求。二、新疆利康祥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质量控制方面。企业免疫球蛋白A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成品检验规程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少于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的检测项目,且未进行风险评估,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抽查免疫球蛋白A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成品检验数据记录,公司不能提供“线性范围”项目中的线性样本来源的信息,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抽查企业2023年度管理评审报告,该报告中管理评审汇报材料的制作日期,早于材料内汇报的内审工作开展日期,存在时间逻辑错误,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上述2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规范》相关规定。企业已对上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相关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25日   ...

发布时间:2024-11-01
关于发布《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指南》的通告

为配合做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指导检查员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实效,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指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请各级药品检查机构参照执行。特此通告。附件: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指南.pdf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4年11月1日  

发布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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