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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化妆品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告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检查工作部署,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核查中心2024年继续组织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检查发现45家企业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文件记录管理不到位、企业检验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留样管理不到位、物料验收管理制度未执行、生产过程管理不到位、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制定不规范等,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相关问题均已交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整改。附件:企业名单.pdf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5月19日 ...

发布时间:2025-05-19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等7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5年第18号)

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等7项方法,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见附件1)。  《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牙膏中二甘醇和乙二醇的检验方法》《牙膏中可溶氟、游离氟的检验方法》《牙膏中总氟的检验方法》《体外皮肤变态反应ARE-Nrf2荧光素酶LuSens试验方法》为新增方法(见附件2—6)。《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牙膏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为修订检验方法(见附件7—8),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  上述方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方法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上述方法。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7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doc附件2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docx附件3牙膏中二甘醇和乙二醇的检验方法.docx附件4牙膏中可溶氟、游离氟的检验方法.docx附件5牙膏中总氟的检验方法.docx附件6体外皮肤变态反应ARE-Nrf2荧光素酶LuSens试验方法.docx附件7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docx附件8牙膏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docx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6日...

发布时间:2025-05-09
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VITAL LABORATORIES PVT. LTD.地高辛原料药的公告(2025年第43号)

国家药监局近期组织对VITALLABORATORIESPVT.LTD.(生产地址:PlotNo.1710&A1/2208,GIDC,Estate,3rdPhase,VAPI-396195.Gujarat,India.)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厂生产的地高辛原料药(登记号:Y20170000041)存在实际生产工艺与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生产工艺和关键参数变更研究不充分、未按照进口注册质量标准检验放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统不完善等情形,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  一、暂停进口上述原料药,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发放该原料药产品的进口通关单。  二、上述原料药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信息”中“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调整为“I”(即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三、上述原料药不得用于药品制剂生产,对已使用上述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不得放行;已上市放行的制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24日...

发布时间:2025-04-28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名单和面试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2025年度公开招聘公告》,我中心对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进行了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排名顺序,按规定比例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名单》。 二、时间地点资格复审时间:2025年5月10日(周六)下午1:00。面试时间:2025年5月10日(周六)下午1:30。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面试人员因故无法参加考试,请提前告知。开始考试后尚未进入考场者,视为弃考,不得入场,也不再进行递补。 三、注意事项1.现场资格复审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应聘报名表(需本人在背面“报名人签字”处手写签名)、符合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证明。涉及放宽年龄的人员需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没有复印设备,请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2.考生完成资格复审后须在候考室候考,并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后领取。3.候考期间,须按照工作人员要求,遵守候考室纪律;考试结束后,请直接离开考场,不得返回候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不得与其他考生、考官及工作人员单独接触。4.未进入面试环节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68441886。附件: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名单.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5年4月25日  ...

发布时间:2025-04-27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扩大境外优质药材资源进口,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服务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牛黄进口使用试点  对于来自不存在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且符合我国海关检疫要求和药品质量检验要求的牛黄,允许其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试点时限设定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到期后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牛黄进口使用相关工作。  (一)试点区域。为稳妥推进牛黄进口用于中成药生产相关试点工作,结合区域改革发展需求,确定如下试点区域: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福建、广西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牛黄进口申请人的要求。牛黄进口申请人应当为试点区域内处方含牛黄的中成药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的牛黄除进口申请人自用于相关中成药的生产外,同一集团公司试点区域内的控股企业也可使用已进口的牛黄。集团内部应当明确界定各企业在牛黄进口及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的牛黄仅用于集团内部指定企业相关中成药的生产,不得对外销售。  (三)进口牛黄存放加工要求。进口牛黄应当符合《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并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企业存放和加工。   二、牛黄进口通关要求  (一)进口牛黄应当来自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的国家(地区),并来自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境外牛黄生产企业。  (二)牛黄进口前应当依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牛黄的进口(含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当从试点区域相应的药品口岸通关,海关负责在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进口检疫。试点区域相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出具通关单,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牛黄的口岸检验,海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国内环节验核通关单。企业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牛黄制剂的生产加工。  (四)首次进口牛黄,申请人应当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规定向试点区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详细说明境外牛黄产地加工的情况,并取得《进口药材批件》。  (五)进口牛黄的抽样、检验和通关,由各口岸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河北省的牛黄进口检验由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通关单;江西省的牛黄进口检验由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通关单。河北、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牛黄首次进口申请的审批和进口通关后的监管。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要求  (一)使用进口牛黄生产中成药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向境外牛黄产地加工(包括但不限于牛黄摘取、阴干、储存等)环节延伸,从源头加强牛黄质量控制,确保牛黄质量安全。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进口牛黄的追溯体系,覆盖产地加工、进口、运输、储存、投料等环节,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存放加工操作规程,投料用于中成药生产的进口牛黄应当专库(或专柜)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录。  (三)使用进口牛黄生产中成药的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单独的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品种共线生产。  四、监督管理要求  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牛黄进口及使用进口牛黄生产中成药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进口牛黄的追溯体系。  试点区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督促做好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国药监注〔2002〕238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8日...

发布时间:2025-04-22
国家药监局关于3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2025年第14号)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北芙美白沐浴露等3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3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docx                          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21日  ...

发布时间:2025-04-2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聘任第八批5名国家级药品生产检查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保障药品核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据国家药监局《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聘任第八批5名国家级药品生产检查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附件:聘任第八批5名国家级药品生产检查员名单.xlsx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4月15日 

发布时间:2025-04-16
“党建领航,赋能业务”——检查二处党支部组织开展论文写作及检查工作经验分享专题座谈会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检查二处党支部党建工作提质增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药品检查高质量发展,检查二处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以“服务青年党员干部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党建+业务”双融双促创新活动,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好”党员、国家药监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核查中心GCP专家级检查员高荣分享论文写作方法与检查工作经验。22名党员、干部参加活动,现场讨论氛围浓厚,反响热烈。  会上,高荣系统分析了论文写作全流程,逐一解答了专业相关问题,结合具体案例分享了个人检查经验。号召参会的青年党员干部牢记新时代的责任使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为药品检查事业打牢基础、筑牢防线。  本次活动通过党建引领,统筹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党建与业务同频共振、同向聚合。检查二处党支部书记张蓉在总结中强调,支部将持续坚持党建引领,搭建多元学习平台,激发青年干部队伍活力,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药品检查队伍,为守护公众用药安全贡献更大力量。...

发布时间:2025-04-15
国家药监局关于18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
(2025年第13号)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妙龄妍亮喵喵亮肤面膜等18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18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doc  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11日...

发布时间: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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