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和药品上市后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于4月9日在湖北武汉举办了2024年药品检查能力提升培训班。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及37家药品检查机构共10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果同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黄果强调,全国各级检查机构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化解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筑牢药品安全底线,有力维护了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下一步,要创新检查核查工作模式,加快加入PIC/S的进程,补足短板、抓好落实,以高质量药品检查核查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袁林同志出席并部署相关工作。袁林指出,各级药品检查机构要协作联动,全力以赴做好加入PIC/S工作,持续完善全国药品检查质量体系,努力提升我国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本次培训班总结了2023年检查核查工作,分析了当前形势,研究了2024年重点任务,提出了2024年检查核查工作要求。特药检查中心介绍了机构建设和特药检查工作情况,来自江苏省、湖北省、云南省的参训代表介绍了推进申请加入PIC/S有关工作进展,核查中心相关处室讲解了PIC/S相关工作、检查员廉政管理、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等工作要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药品检查机构就2023年度协作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注册核查与上市后监督检查融合情况进行了经验分享。2024年,全国各级检查机构将持续开展申请加入PIC/S工作,不断健全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稳步推进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奋力推动药品检查核查事业再上新台阶。...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严格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一)注册人应当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建立健全与所委托生产的产品特点、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充分履行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产品投诉处理、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等职责,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注册人仅委托生产时,也应当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维持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设置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至少明确技术、生产、质量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等相关部门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能够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注册人应当能够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鼓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建立与产品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二)注册人应当优先选择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良好、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前,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方提交信用情况说明,并查阅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全面了解受托方信用情况。(三)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鼓励注册人自行生产,确需进行委托生产的,在委托生产活动期间,注册人原则上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不得委托生产。(四)注册人进行委托生产,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原则上质量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产品注册证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注册人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在质量协议中自行约定文件控制、采购控制、过程控制、检验控制、产品放行、变更控制等的具体实施方式,但必须明确沟通和衔接要求。(五)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将质量协议相关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落实到位。鼓励企业采用受控的信息化系统优化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流程,提升质量管理效能。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协议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开展评审,确认质量协议相关要求与委托生产管理文件和实际生产情况相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六)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确定采购物品和供应商的管理方式。对于关键采购物品或者主要原材料,如动物源性原材料、外包的灭菌过程、有源产品的关键元器件/部件/组件、体外诊断试剂的抗原和抗体等,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的,注册人应当自行或者会同受托生产企业确定采购验收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审核。(七)受托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含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等)共用生产场地或者生产设备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和收益整体平衡等原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防止可能发生的产品或者物料混淆、交叉污染、工艺参数误用等风险。注册人应当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八)注册人委托生产时,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验结果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应当由注册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上市放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生产放行。产品上市放行、生产放行的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九)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纠正预防措施沟通机制、双方职责和处置要求,并制定与产品风险相适宜的纠正预防控制程序。出现产品质量符合性有显著降低趋势,连续多批次中间品或者成品不合格,上市后风险管理中的风险事件超出可接受准则等趋势性、系统性、突发性问题时,注册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并评审纠正预防措施计划,实施相关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十)注册人应当强化变更控制能力,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变更控制程序,做好变更评估、验证或者确认。对于委托研发、生产过程外包和服务外包等外包供方的引入或者变更,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判定相关变化是否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做好变更控制。(十一)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产品风险特点,在制度体系建设、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收集上报、事件调查处置、风险研究评价等方面,配足资源、完善机制、强化能力,切实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并在质量协议中约定在不良事件调查处置中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对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不良事件监测责任,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二、切实强化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注册管理(十二)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将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相关过程纳入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并在注册申报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中涵盖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测量、分析和改进的程序及相关资料。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立情况,质量体系关键人员配备和在职履职情况,质量协议签订情况,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管理情况等内容。涉及境内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原则上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殊情况下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实无法派出检查人员的,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注册(申请)人体系核查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核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十三)涉及境内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或者延续注册申请,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同时在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形式为“受托生产企业: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变更注册涉及注册人委托生产的,也应当在变更注册文件中按照上述方式注明委托生产相关信息,并将变更信息在注册证书生产地址和备注相应字段中更新,按照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数据采集要求报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相关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仅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文字性变化的,无需申请变更备案,在延续注册时,核发修改后的注册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核发的委托生产的注册证进行梳理,发现未按照上述要求标注相关信息的,应当督促注册人及时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标注,并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标注。(十四)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且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可以涵盖受托生产品种,不涉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注册证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注册人不再进行委托生产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部门核减受托生产地址;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三、持续加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十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收集委托生产注册证信息、督促企业上报生产品种、接收跨区域生产品种通报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全面梳理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型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底数,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有针对性加强监管。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评估和管控能力、变更管理能力,并结合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核实注册人提供的信息。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督促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开展生产活动。(十六)注册人由自行生产转为委托生产,或者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及时向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可以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十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科学配备监管资源,丰富监管手段。委托生产注册人相对集中的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情况进行专题会商,分析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结果,全面排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杜绝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鼓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在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两个场地同步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网络远程方式连接检查现场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沟通检查信息、统一检查尺度。(十八)国家药监局持续推进医疗器械品种档案和信用档案建设,通过规范注册证委托生产信息标注,推动注册人委托生产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管全链条信息贯通,汇集审评审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监督检查、企业报告、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持续更新完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按国家药监局要求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跨省监管信息互通。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及时将企业生产品种、检查结果和责任约谈等监管信息进行通报。(十九)监督检查中发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告诫、责任约谈等措施,必要时,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联合责任约谈。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综合研判后认为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二十)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2024年4月2日...
近日,吉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开展“学红史、唱红歌、扬正气、传薪火”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开展特色鲜明的党史知识相关活动,使党史学习教育走心走深走实,让中心全体职工深入了解红色文化内涵,坚定传承红色基因。接唱红色歌曲,激发民族正气。活动中播放了《我们走在大路上》、《五星红旗》等歌曲片段,大家通过接唱的方式重温红色经典歌曲,共同追忆红色岁月,歌颂党的丰功伟绩,表达对党的衷心拥护和永远跟党走的坚定信念。观看电影片段,重温革命历史。通过观看红色电影经典片段,让中心全体职工对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有了更加直观生动的了解,引导大家与英雄人物零距离接触,激发大家以革命前辈为榜样,更好地投入到日常工作中。学习党建词汇,弘扬二十大精神。本次活动设置了“党建词汇猜猜猜”环节,内容围绕党建知识展开。中心全体职工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积极抢答,主持人也认真讲解各个题目中蕴含的党建知识,力求让大家“乐学党建”,深刻领会二十大精神。节目形式多样,展现中心风采。本次主题教育活动体现了中心丰富的文化内涵。歌曲《相亲相爱》由中心7位新入职同事演绎,展现了新时代青年的风采;情景音乐剧《错位时空》以“觉醒年代”为背景,展现了当时青年承载着社会的期望和家国的重任,为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抛头颅撒热血,情节催人泪下;小品《挺好个人2》通过诙谐幽默的方式回溯了中心检查员日常检查工作中的酸甜苦辣,也凸显了中心检查员廉洁勤政的形象;大合唱《走向复兴》通过激昂的旋律和宏大的主题唤起我们心中对伟大祖国的热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未来的无限憧憬。初心如磐二十载,使命在肩正扬帆。本次主题教育活动恰逢中心成立二十年之际,活动上播放了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成立二十周年纪录片,集中展示了中心二十年的发展和变化。二十年峥嵘岁月,7300多个日日夜夜,一群有着共同理想的人聚在一起,怀揣着共同的初心和使命——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二十年披荆斩棘,中心从最初的筚路蓝缕、百废待兴,到现在已经锻造出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药品检查员铁军;二十年奋楫争先,中心完成药品检查近8000余户次,助力了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奉献了药品核查力量。省药监局副局长付兆丰、许东雷、李金波,二级巡视员姜国明出席活动。风劲帆满图新志,砥砺奋进正当时。省审核查验中心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航向已定,砥砺前行,为吉林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吉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供稿)...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一、“9·15”江苏常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2022年7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州检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抖音平台上购买的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怀疑为假冒产品。常州检查分局立即组织调查,并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与常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推进案件查办。9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捣毁化妆品制假仓储窝点5处。2023年11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主犯钱某某、从犯段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高额罚金,其余犯罪嫌疑人正在公诉审理中。二、广西玉林市芊芷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202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线索,对玉林市芊芷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并涉嫌犯罪。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给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已由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三、浙江省宁波普兰帝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2023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宁波普兰帝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BARBERY香氛洗发露”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等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四、北京汉方永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案2022年4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实施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中发现普通化妆品“聚佰草水润凝肌按摩霜”备案资料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等。经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调查,北京汉方永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产品备案时提交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不是由具名单位和人员完成评估并出具的,属于虚假备案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为强化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动现场检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秉持强体系促发展的理念,努力将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与药品检查工作相融合,以“四个聚焦”不断促进药品检查工作提质增效。一、聚焦方针目标,夯实质量基础中心高度重视质量体系建设工作,自2012年正式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来,连续3次“零缺陷”通过ISO9001认证审核。在10余年的实施和运行中,中心始终坚持“科学、公正、严谨、规范、高效”的质量方针,在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将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做细、做实,为提升“两品一械”现场查验质量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二、聚焦制度建设,保证有序运行中心成立质量管理工作专班,一体推进检查流程再造工作,结合工作职责及时梳理检查全流程各环节具体问题,持续修订和升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前,中心体系文件分为三个层级,共有文件98个,包括A层级的质量手册,B层级的规程、制度及管理规定和C层级的细则、作业指导书、流程等,做到了体系文件贯穿各项检查全过程,确保检查过程可控、检查质量可靠、检查结果可信。三、聚焦内部审核,持续查漏补缺中心充分运用内部审核的工作机制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通过年度全面内审和外部监督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及时发现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不断优化升级规程、制度以及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在开展内审工作前,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内审员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内审员的审核能力和技巧,确保内审工作取得实效。四、聚焦管理评审,推动优化改进管理评审是推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改进的重要手段。中心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评审计划,每年年初针对上一年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情况、过程绩效和需要改进的建议、内审及外部审核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现场检查结果监督评估以及质量风险管理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风险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质量体系核心要素和运行始终保持与时俱进、持续优化。下一步,中心将准确把握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求,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融合,不断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质量管理的新路径。结合PIC/S和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质量体系要求,对标国际,推进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迈上新台阶,以高水平技术支撑守护药品安全。(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供稿)...
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按市局《药品创新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方案》要求,依托创新服务站平台,围绕服务药品创新与临床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实施项目制管理,建立品种信息台账,明确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精准扶持。近日,前期通过服务站咨询已列入项目制管理的研发企业,针对即将提交新药上市申请中急需药监部门支持与衔接的工作与市药品审查中心进行沟通交流。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该创新药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应用前景等,中心对企业提出的注册抽样、生产许可证办理、注册核查与GMP符合性检查等问题给出明确指导意见,同时,围绕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质量管理、生物制品委托生产需关注的重点等内容对申请人提出建议。后续,市药品审查中心将继续依托创新服务站,进一步落实服务理念,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加强项目制产品注册周期全环节的动态跟踪,加强与国家局沟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成为政企联络枢纽,为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指导、技术支持,全力促进北京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供稿) ...
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管理,指导血液制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数据,确保生产、检验全过程符合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共同组织起草了《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pjgxxh@nmpaic.org.cn。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技术指南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联系电话:010-88331949附件: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4年3月28日...
为贯彻落实《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关于药品生产场地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编写《场地管理文件》(SiteMasterFile,SMF),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场地管理文件〉编写指导原则(试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场地管理文件》编写指导原则(试行).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3月27日...
为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纪律严明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吉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聚焦检查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检查员能力素质提升,创新培训思路,在新老检查队伍交替的关键时期,以提升业务技能和检查水平为突破点,从夯实专业基础、弥补业务短板、全面快速培养新人方面下功夫。今年年初,中心不断探索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资深检查员经验优势,高效利用碎片化时间,采取线上、线下及座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检查员业务培训。春节刚过,中心就组织协调通化检查分局资深检查员张忠诚及中心国家级检查员杨希凡采用远程教学与现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心药品GMP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授课老师主要围绕药品检查基本方式和方法、原料药检查要点及典型缺陷案例分析等内容展开,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检查实践经验,为检查员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培训中,大家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相关法规的要求、个人对缺陷条款的理解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促进了知识资源共享和检查标准的统一。今后,中心将继续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和发展重点,持续推进业务培训常态化,创新探索更多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为检查员搭建良好的学习平台,不断提升检查员专业水平。(吉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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