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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笔试延期公告

北京市气象局近日发布近十年首个全市大风橙色预警,致灾风险高。为切实保障考生的人身安全,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25年4月12日上午9:00的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笔试,延期至2025年4月19日上午9:00举行。考试地点和注意事项不变。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4月11日 

发布时间:2025-04-11
国家药监局批准波哌达可基注射液上市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海信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波哌达可基注射液(商品名:信玖凝)上市,用于治疗中重度血友病B(先天性凝血因子IX缺乏症)成年患者。  血友病B是由凝血因子IX(FIX)缺乏引起的出血性疾病。波哌达可基注射液是重组腺相关病毒(rAAV)载体基因治疗产品,通过rAAV载体将FIX基因导入靶细胞(主要是肝细胞),从而表达FIX。该品种的上市为中重度血友病B成年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

发布时间:2025-04-11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37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doc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9日

发布时间:2025-04-10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37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doc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9日

发布时间:2025-04-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关于聘任第十批42名国家级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保障医疗器械核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据国家药监局《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聘任第十批42名国家级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员(名单见附件)。现按程序,予以公告。附件:聘任第十批42名国家级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员名单.xls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5年4月9日

发布时间:2025-04-09
国家药监局关于28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2025年第12号)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Kosonma洗发液等28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28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doc      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3日...

发布时间:2025-04-09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监管,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含《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下同)的核发、重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不得随意委托或者授权下放。  二、202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省级局应统一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应分别标注二维码。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委/受托等信息应于相关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  如相关省级局暂不能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可继续使用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生成二维码,但需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委/受托等信息于相关工作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该模块。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扫描上述二维码应准确显示企业基本信息、车间和生产线情况、委/受托生产情况、变更记录等正本和副本信息,并确保二维码展示信息的及时动态更新。  四、除首次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外,凡二维码扫码可展示的信息,《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可不再重复登载、更新。对企业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申请,各省级局应当及时为该企业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同时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  五、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将持续完善国家药监局相关信息系统,确保《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中二维码的配套更新,及时修订《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的省级局,应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本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和电子证照中二维码的配套更新。  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所属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应主动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二维码封装信息开展药品审评、检查、检验等相关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不再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  七、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合理安排《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换)领工作,制定办理标准、程序要求,及时上报更新,严格审查把关,防范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2日...

发布时间:2025-04-08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笔试公告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2025年度公开招聘公告》有关要求,我单位对所有报考人员简历进行了审核。现将笔试有关安排通知如下(进入此环节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笔试时间2025年4月12日(周六) 9:00-11:00二、笔试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核查中心203会议室三、注意事项1.请考生提前熟悉考试地点,确认考点的准确位置和乘车路线。考试当天预留足够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前往。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2.配合进行入场查验。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考生应出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3.考生需自备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笔试时不准携带任何电子产品、计算器、字典等。4.考生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反考场纪律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咨询电话:010-68441886,010-68441883(周一~周五8:30~16:00)附件: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进入笔试环节人员名单.pdf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5年4月8日   ...

发布时间:2025-04-08
关于发布《工艺验证检查指南》的通告

为加强药品商业规模工艺验证的质量管理,指导药品检查员开展工艺验证现场检查工作,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工艺验证检查指南》。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工艺验证检查指南.pdf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4月7日  

发布时间:2025-04-07
国家药监局关于湖南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湖南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一、机构与人员方面  现场要求企业检验人员进行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产品“基座匹配性”和“分离力检验”成品检验项目操作。实际操作中,检验人员设定的检验设备参数与企业《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内控标准》规定的检验参数不一致,企业检验人员对产品检验要求不熟悉不掌握,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企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二、设备方面  企业未配备“一次性使用冲吸穿刺套装”产品生产、检验所需的超声焊接设备和负压吸引器,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的要求。三、采购方面  现场查看企业某批次铝箔原材料的进货验收情况,企业提供了编号及相关检验结果均不相同的两份检验报告,且两份报告均未包含企业铝箔原材料验收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企业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基座检验报告和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开口外径”接收准则数值范围要求不一致,检验记录中的实际数值符合检验报告接收准则要求,但不符合上述验收标准要求;企业一次性输液接头海绵检验记录中“尺寸边长”实际数值不符合企业接收准则要求。上述情形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四、生产管理方面  企业于2024年5月迁至新生产地址,但在体系文件中未规定厂房和设施发生变化后对关键工序确认的要求,也未对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的装配关键工序进行确认,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五、质量控制方面  企业一次性输液消毒接头产品内控指标中规定的异丙醇含量检测方法、判定标准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规定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六、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  抽查企业部分批次成品库存台账,台账记录情况与企业仓库实际库存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七、不合格品控制方面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装配车间内存放有不合格半成品,但企业相应批次生产记录中未记录对应生产周期内不合格品数量,也未按照企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对上述不合格半成品进行评审和处置,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针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3日...

发布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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