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邮箱
已显示2025搜索结果,约243条结果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成功举办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为加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检查员专业能力,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于2025年11月25日在北京举办了“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及直属单位的132名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立足于现阶段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实际需要,邀请资深专家重点围绕化妆品配方工艺技术及常见风险问题等内容,采用线上模式进行专题授课,品种涉及祛斑美白、防晒等特殊化妆品及儿童化妆品。培训还通过现场考核的方式,确保了学习成效,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打下坚实基础。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本次培训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进一步提升了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发布时间:2025-11-27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成功举办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为加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检查员专业能力,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于2025年11月25日在北京举办了“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及直属单位的132名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立足于现阶段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实际需要,邀请资深专家重点围绕化妆品配方工艺技术及常见风险问题等内容,采用线上模式进行专题授课,品种涉及祛斑美白、防晒等特殊化妆品及儿童化妆品。培训还通过现场考核的方式,确保了学习成效,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打下坚实基础。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本次培训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进一步提升了国家级化妆品检查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发布时间:2025-11-27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13号)

为支持药品出口贸易,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doc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7日【相关链接】《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5-11-21

发布时间:2025-11-25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13号)

为支持药品出口贸易,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doc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7日【相关链接】《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5-11-21

发布时间:2025-11-25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202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核查中心、特药检查中心、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和药包材附录配套实施工作,指导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开展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与药包材附录,至少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状态为“A”的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的登记平台信息,查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依风险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将药用辅料、药包材纳入,并综合考虑实际监管情况及涉企检查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检查预期目的和检查质量的前提下,整合检查任务,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提升检查效能。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实际需求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延伸检查时可自行检查,也可商请药用辅料、药包材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或委托对方开展检查。  四、相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程序、文书要求及结果处理规则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药监综药管〔2023〕86号)等有关要求执行,或可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实际简化相关程序。  五、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报告及处理信息上传至国家药监局智慧监管平台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药品检查报告采集模块,不断完善药用辅料、药包材监管档案。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交流、协查、共享等联动机制,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协同。  六、检查发现相关企业存在未遵守药用辅料附录或药包材附录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查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延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由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药用辅料、药包材在药品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根据综合研判结果对涉及药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七、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与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对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药包材附录的公告》(2025年第1号)及本通知所附指导原则要求,严格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11月18日《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doc《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doc...

发布时间:2025-11-25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202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核查中心、特药检查中心、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和药包材附录配套实施工作,指导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开展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与药包材附录,至少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状态为“A”的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的登记平台信息,查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依风险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将药用辅料、药包材纳入,并综合考虑实际监管情况及涉企检查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检查预期目的和检查质量的前提下,整合检查任务,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提升检查效能。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实际需求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延伸检查时可自行检查,也可商请药用辅料、药包材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或委托对方开展检查。  四、相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程序、文书要求及结果处理规则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药监综药管〔2023〕86号)等有关要求执行,或可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实际简化相关程序。  五、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报告及处理信息上传至国家药监局智慧监管平台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药品检查报告采集模块,不断完善药用辅料、药包材监管档案。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交流、协查、共享等联动机制,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协同。  六、检查发现相关企业存在未遵守药用辅料附录或药包材附录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查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延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由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药用辅料、药包材在药品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根据综合研判结果对涉及药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七、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与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对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药包材附录的公告》(2025年第1号)及本通知所附指导原则要求,严格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11月18日《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doc《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doc...

发布时间:2025-11-25
核查中心成功举办2025年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
生物等效性试验专题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升药物临床检查员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检查能力,2025年11月5日至7日,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审核查验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核查中心在南京成功举办了“2025年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生物等效性试验专题培训班”。来自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中心和核查中心共计110余名检查员及见习检查员参加了本次培训。本次培训重点对新修订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进行宣贯;结合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特点,从监管、审评、检查、临床试验机构和医药行业多个视角进行解读;针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政策和规范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核查中心邀请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和药品审评中心相关领导、ICHE6(R3)全球专家组成员做专题讲座。通过本次培训,进一步拓展检查员视野和专业储备、统一认识和检查尺度,以高水平的检查工作促进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5-11-25
核查中心成功举办2025年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
生物等效性试验专题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升药物临床检查员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检查能力,2025年11月5日至7日,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审核查验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核查中心在南京成功举办了“2025年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生物等效性试验专题培训班”。来自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中心和核查中心共计110余名检查员及见习检查员参加了本次培训。本次培训重点对新修订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进行宣贯;结合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特点,从监管、审评、检查、临床试验机构和医药行业多个视角进行解读;针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政策和规范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核查中心邀请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和药品审评中心相关领导、ICHE6(R3)全球专家组成员做专题讲座。通过本次培训,进一步拓展检查员视野和专业储备、统一认识和检查尺度,以高水平的检查工作促进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5-11-25
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药监妆〔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和高品质生活向往的重要消费品。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快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我国化妆品产业蓬勃发展,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现就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着力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质量与效率、监管与服务,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全过程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全方位筑牢化妆品安全底线,全链条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的跨越,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在化妆品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30年,化妆品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支撑更加有力,产业创新活力更加充沛,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二、加大化妆品产业创新支持力度  (一)畅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渠道。适应社会消费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支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对申报新功效化妆品即报即审。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适时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二)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参照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在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促进化妆品银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银发族”化妆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皮肤衰老机理等前沿基础研究。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和注册备案,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创新化妆品标签管理。适应化妆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加快实施化妆品电子标签,制定化妆品电子标签的标注及数据管理要求,实现标签管理的数字化升级、精细化治理和便利化服务。  (五)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适应公众个性化、精准化消费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路径,允许化妆品备案人根据消费者需求,在经营场所提供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现场简易调配、分装等服务。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支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化妆品。  三、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效能  (七)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完善新原料分类管理及技术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原料命名规则,聚焦行业使用广、安全风险高及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原料制定标准。构建研发审评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原料设立前置咨询通道,提供早期介入、过程指导、动态优化的全流程服务。  (八)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仅着色剂、香精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注册备案时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对因生产场地变化需重新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除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外,允许使用原注册备案技术资料。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九)提高技术审评质效。探索建立“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委托具备能力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特殊化妆品部分技术审评工作。对特殊化妆品变更事项分类管理,将高风险、低风险变更事项审评时限从9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6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变更事项允许注册人自行维护产品注册信息。  (十)优化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策略,持续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指南,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应用性。引导督促化妆品企业强化安全评估理念,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优化功效宣称管理。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允许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允许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共享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聚焦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功效类别,研究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引,引导规范标签宣称用语。  四、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十二)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关键要素,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探索优化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探索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管理要求和适应化妆品智能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建立化妆品研发与生产、检测与分析、安全与功效评价等质量安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体系。  (十四)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健全“以网管网”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功能,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网络监测效能。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监管协作和风险共治机制,推动行政监管和平台治理协同发力,排查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对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经营者自行配制等典型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监测,提升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优化升级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功能,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利用性。推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析评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科学评价与风险研判,推动评价结果的转化运用。  (十六)加强注册备案延伸监管。推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注册备案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探索开展对检验机构等的延伸检查,推动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五、强化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化妆品审评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结构,强化化妆品审评和检查员队伍系统化培训、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考核。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深化交流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与监管协同,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化妆品标准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化妆品标准建设规划。加速推进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强化基础安全标准的约束力。聚焦原料安全控制、安全与功效评价、新兴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填补标准体系空白,为产业规范发展和质量安全提升提供标准化支撑。  (十九)深化监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作用,围绕安全评估、创新产品与原料、风险预警等关键领域,布局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完善监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快研发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化妆品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化妆品监管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涉企政务事项全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优化升级化妆品监管APP,提升服务基层监管效能和公众科普服务水平。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档案,强化数据汇集与治理,推进场景应用,充分发挥档案数据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快智慧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在化妆品备案、生产和经营监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六、推动化妆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二十一)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文件制定与监管协调,建立健全国际化妆品监管动态的常态化跟踪、研判与响应机制。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管趋同、协调和信赖,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国产化妆品“出海”,助力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化发展。  (二十二)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深化国际化妆品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国际通行标准转化与应用,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的立项、研究与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化妆品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十三)加快推进动物试验减免。遵循“减少、代替、优化”原则,加快推动减少化妆品动物试验依赖,从烫发、非氧化型染发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着手,逐步推行动物试验豁免。坚持“能转尽转”,加速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开发、转化和应用。  (二十四)优化准用原料管理机制。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支持将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及时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刻认识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4日【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11-17《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5-11-17...

发布时间:2025-11-20
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药监妆〔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和高品质生活向往的重要消费品。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快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我国化妆品产业蓬勃发展,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现就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着力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质量与效率、监管与服务,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全过程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全方位筑牢化妆品安全底线,全链条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的跨越,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在化妆品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30年,化妆品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支撑更加有力,产业创新活力更加充沛,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二、加大化妆品产业创新支持力度  (一)畅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渠道。适应社会消费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支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对申报新功效化妆品即报即审。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适时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二)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参照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在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促进化妆品银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银发族”化妆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皮肤衰老机理等前沿基础研究。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和注册备案,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创新化妆品标签管理。适应化妆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加快实施化妆品电子标签,制定化妆品电子标签的标注及数据管理要求,实现标签管理的数字化升级、精细化治理和便利化服务。  (五)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适应公众个性化、精准化消费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路径,允许化妆品备案人根据消费者需求,在经营场所提供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现场简易调配、分装等服务。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支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化妆品。  三、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效能  (七)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完善新原料分类管理及技术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原料命名规则,聚焦行业使用广、安全风险高及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原料制定标准。构建研发审评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原料设立前置咨询通道,提供早期介入、过程指导、动态优化的全流程服务。  (八)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仅着色剂、香精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注册备案时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对因生产场地变化需重新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除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外,允许使用原注册备案技术资料。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九)提高技术审评质效。探索建立“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委托具备能力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特殊化妆品部分技术审评工作。对特殊化妆品变更事项分类管理,将高风险、低风险变更事项审评时限从9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6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变更事项允许注册人自行维护产品注册信息。  (十)优化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策略,持续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指南,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应用性。引导督促化妆品企业强化安全评估理念,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优化功效宣称管理。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允许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允许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共享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聚焦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功效类别,研究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引,引导规范标签宣称用语。  四、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十二)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关键要素,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探索优化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探索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管理要求和适应化妆品智能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建立化妆品研发与生产、检测与分析、安全与功效评价等质量安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体系。  (十四)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健全“以网管网”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功能,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网络监测效能。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监管协作和风险共治机制,推动行政监管和平台治理协同发力,排查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对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经营者自行配制等典型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监测,提升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优化升级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功能,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利用性。推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析评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科学评价与风险研判,推动评价结果的转化运用。  (十六)加强注册备案延伸监管。推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注册备案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探索开展对检验机构等的延伸检查,推动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五、强化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化妆品审评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结构,强化化妆品审评和检查员队伍系统化培训、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考核。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深化交流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与监管协同,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化妆品标准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化妆品标准建设规划。加速推进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强化基础安全标准的约束力。聚焦原料安全控制、安全与功效评价、新兴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填补标准体系空白,为产业规范发展和质量安全提升提供标准化支撑。  (十九)深化监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作用,围绕安全评估、创新产品与原料、风险预警等关键领域,布局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完善监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快研发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化妆品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化妆品监管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涉企政务事项全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优化升级化妆品监管APP,提升服务基层监管效能和公众科普服务水平。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档案,强化数据汇集与治理,推进场景应用,充分发挥档案数据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快智慧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在化妆品备案、生产和经营监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六、推动化妆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二十一)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文件制定与监管协调,建立健全国际化妆品监管动态的常态化跟踪、研判与响应机制。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管趋同、协调和信赖,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国产化妆品“出海”,助力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化发展。  (二十二)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深化国际化妆品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国际通行标准转化与应用,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的立项、研究与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化妆品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十三)加快推进动物试验减免。遵循“减少、代替、优化”原则,加快推动减少化妆品动物试验依赖,从烫发、非氧化型染发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着手,逐步推行动物试验豁免。坚持“能转尽转”,加速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开发、转化和应用。  (二十四)优化准用原料管理机制。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支持将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及时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刻认识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4日【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11-17《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5-11-17...

发布时间:2025-11-20

版权所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95号  京 ICP 备 09098178 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 邮编 100076 联系电话:68441000 传真:68441300

总访问量:0 昨日访问量:0 今日访问量: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