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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药监妆〔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和高品质生活向往的重要消费品。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快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我国化妆品产业蓬勃发展,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现就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着力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质量与效率、监管与服务,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全过程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全方位筑牢化妆品安全底线,全链条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的跨越,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在化妆品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30年,化妆品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支撑更加有力,产业创新活力更加充沛,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二、加大化妆品产业创新支持力度  (一)畅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渠道。适应社会消费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支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对申报新功效化妆品即报即审。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适时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二)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参照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在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促进化妆品银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银发族”化妆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皮肤衰老机理等前沿基础研究。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和注册备案,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创新化妆品标签管理。适应化妆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加快实施化妆品电子标签,制定化妆品电子标签的标注及数据管理要求,实现标签管理的数字化升级、精细化治理和便利化服务。  (五)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适应公众个性化、精准化消费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路径,允许化妆品备案人根据消费者需求,在经营场所提供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现场简易调配、分装等服务。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支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化妆品。  三、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效能  (七)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完善新原料分类管理及技术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原料命名规则,聚焦行业使用广、安全风险高及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原料制定标准。构建研发审评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原料设立前置咨询通道,提供早期介入、过程指导、动态优化的全流程服务。  (八)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仅着色剂、香精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注册备案时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对因生产场地变化需重新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除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外,允许使用原注册备案技术资料。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九)提高技术审评质效。探索建立“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委托具备能力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特殊化妆品部分技术审评工作。对特殊化妆品变更事项分类管理,将高风险、低风险变更事项审评时限从9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6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变更事项允许注册人自行维护产品注册信息。  (十)优化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策略,持续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指南,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应用性。引导督促化妆品企业强化安全评估理念,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优化功效宣称管理。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允许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允许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共享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聚焦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功效类别,研究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引,引导规范标签宣称用语。  四、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十二)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关键要素,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探索优化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探索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管理要求和适应化妆品智能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建立化妆品研发与生产、检测与分析、安全与功效评价等质量安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体系。  (十四)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健全“以网管网”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功能,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网络监测效能。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监管协作和风险共治机制,推动行政监管和平台治理协同发力,排查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对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经营者自行配制等典型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监测,提升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优化升级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功能,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利用性。推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析评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科学评价与风险研判,推动评价结果的转化运用。  (十六)加强注册备案延伸监管。推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注册备案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探索开展对检验机构等的延伸检查,推动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五、强化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化妆品审评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结构,强化化妆品审评和检查员队伍系统化培训、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考核。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深化交流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与监管协同,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化妆品标准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化妆品标准建设规划。加速推进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强化基础安全标准的约束力。聚焦原料安全控制、安全与功效评价、新兴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填补标准体系空白,为产业规范发展和质量安全提升提供标准化支撑。  (十九)深化监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作用,围绕安全评估、创新产品与原料、风险预警等关键领域,布局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完善监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快研发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化妆品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化妆品监管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涉企政务事项全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优化升级化妆品监管APP,提升服务基层监管效能和公众科普服务水平。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档案,强化数据汇集与治理,推进场景应用,充分发挥档案数据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快智慧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在化妆品备案、生产和经营监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六、推动化妆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二十一)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文件制定与监管协调,建立健全国际化妆品监管动态的常态化跟踪、研判与响应机制。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管趋同、协调和信赖,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国产化妆品“出海”,助力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化发展。  (二十二)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深化国际化妆品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国际通行标准转化与应用,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的立项、研究与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化妆品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十三)加快推进动物试验减免。遵循“减少、代替、优化”原则,加快推动减少化妆品动物试验依赖,从烫发、非氧化型染发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着手,逐步推行动物试验豁免。坚持“能转尽转”,加速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开发、转化和应用。  (二十四)优化准用原料管理机制。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支持将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及时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刻认识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4日【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11-17《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5-11-17...

发布时间:2025-11-20
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药监妆〔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和高品质生活向往的重要消费品。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快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我国化妆品产业蓬勃发展,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现就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着力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质量与效率、监管与服务,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全过程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全方位筑牢化妆品安全底线,全链条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的跨越,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在化妆品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30年,化妆品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支撑更加有力,产业创新活力更加充沛,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二、加大化妆品产业创新支持力度  (一)畅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渠道。适应社会消费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支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对申报新功效化妆品即报即审。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适时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二)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参照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在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促进化妆品银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银发族”化妆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皮肤衰老机理等前沿基础研究。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和注册备案,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创新化妆品标签管理。适应化妆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加快实施化妆品电子标签,制定化妆品电子标签的标注及数据管理要求,实现标签管理的数字化升级、精细化治理和便利化服务。  (五)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适应公众个性化、精准化消费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路径,允许化妆品备案人根据消费者需求,在经营场所提供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现场简易调配、分装等服务。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支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化妆品。  三、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效能  (七)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完善新原料分类管理及技术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原料命名规则,聚焦行业使用广、安全风险高及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原料制定标准。构建研发审评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原料设立前置咨询通道,提供早期介入、过程指导、动态优化的全流程服务。  (八)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仅着色剂、香精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注册备案时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对因生产场地变化需重新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除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外,允许使用原注册备案技术资料。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九)提高技术审评质效。探索建立“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委托具备能力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特殊化妆品部分技术审评工作。对特殊化妆品变更事项分类管理,将高风险、低风险变更事项审评时限从9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6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变更事项允许注册人自行维护产品注册信息。  (十)优化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策略,持续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指南,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应用性。引导督促化妆品企业强化安全评估理念,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优化功效宣称管理。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允许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允许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共享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聚焦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功效类别,研究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引,引导规范标签宣称用语。  四、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十二)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关键要素,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探索优化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探索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管理要求和适应化妆品智能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建立化妆品研发与生产、检测与分析、安全与功效评价等质量安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体系。  (十四)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健全“以网管网”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功能,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网络监测效能。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监管协作和风险共治机制,推动行政监管和平台治理协同发力,排查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对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经营者自行配制等典型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监测,提升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优化升级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功能,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利用性。推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析评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科学评价与风险研判,推动评价结果的转化运用。  (十六)加强注册备案延伸监管。推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注册备案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探索开展对检验机构等的延伸检查,推动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五、强化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化妆品审评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结构,强化化妆品审评和检查员队伍系统化培训、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考核。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深化交流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与监管协同,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化妆品标准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化妆品标准建设规划。加速推进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强化基础安全标准的约束力。聚焦原料安全控制、安全与功效评价、新兴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填补标准体系空白,为产业规范发展和质量安全提升提供标准化支撑。  (十九)深化监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作用,围绕安全评估、创新产品与原料、风险预警等关键领域,布局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完善监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快研发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化妆品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化妆品监管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涉企政务事项全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优化升级化妆品监管APP,提升服务基层监管效能和公众科普服务水平。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档案,强化数据汇集与治理,推进场景应用,充分发挥档案数据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快智慧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在化妆品备案、生产和经营监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六、推动化妆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二十一)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文件制定与监管协调,建立健全国际化妆品监管动态的常态化跟踪、研判与响应机制。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管趋同、协调和信赖,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国产化妆品“出海”,助力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化发展。  (二十二)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深化国际化妆品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国际通行标准转化与应用,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的立项、研究与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化妆品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十三)加快推进动物试验减免。遵循“减少、代替、优化”原则,加快推动减少化妆品动物试验依赖,从烫发、非氧化型染发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着手,逐步推行动物试验豁免。坚持“能转尽转”,加速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开发、转化和应用。  (二十四)优化准用原料管理机制。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支持将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及时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刻认识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4日【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11-17《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5-11-17...

发布时间:2025-11-20
关于查收巴托利单抗注射液《药品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的通知

诺纳生物(苏州)有限公司:我中心于2025年11月17日将你公司代理的佳曦控股有限公司的巴托利单抗注射液《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正式发出,请注意查收。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马岩松  电 话:010-6844167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5年11月17日    

发布时间:2025-11-19
关于查收马来酸氯苯那敏《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的通知

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11月17日将你公司代理的印度塞博利亚公司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正式发出,请注意查收。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联系人:郑啸电 话:010-6844166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5年11月17日    

发布时间:2025-11-19
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普基奥仑赛注射液上市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附条件批准重庆精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报的普基奥仑赛注射液(商品名:普利得凯)上市,用于治疗3~21岁CD19阳性的难治或复发(首次缓解12个月后复发需经挽救化疗)的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该品种的上市为相关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

发布时间:2025-11-07
国家药监局关于扬州晓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9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扬州晓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锦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贝珠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瑞朗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一、扬州晓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生产管理方面。企业未能提供部分批次一次性使用导尿包和一次性使用无球囊导尿管产品生产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二)质量控制方面。企业无菌检验记录中未记录培养基名称、批号、配置过程及相关设备名称编号;企业未能提供部分批次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产品检验记录;未能提供部分批次乳胶导尿管、导尿包内包材和镊子的原材料检验记录;企业未按照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产品过程检验规程的要求,对密封性、外观等项目进行过程检验。上述检验记录不可追溯,不符合《规范》中关于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三)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企业未能提供部分批次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产品销售记录,另有部分批次一次性导尿包产品虽能提供销售记录,但未能提供记录中的随货同行单等票据。企业相关销售记录不可追溯,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企业未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对一次性使用灌肠包产品开展信息维护,不能接收下游企业的报告信息,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  二、江西锦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一)设计开发方面。企业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原材料型号与采购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未对变更后的个别原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未提供采购后原材料的生物学评价报告,不符合《规范》中关于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企业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质量控制方面。企业产品检验报告不包含具体检验项目,仅体现使用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合格;部分批次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式)成品检验未按照企业《成品检验规程》规定进行滴斗和滴管、输液流速项目检测;产品无菌检查记录无菌培养时间为7天,与产品技术要求规定不一致;企业用于检验的样品无取样记录,不能确定具体的取样点及取样方式、数量及取样人;企业部分检验项目实际操作方法与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均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验证材料。企业成品质量控制方面不满足要求,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的要求。  (三)不合格品控制方面。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挤吹塑车间不合格品区存放的部分不合格品无任何标识;部分不合格品仅记录了组件名称、数量和检验结论,但无产品批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设备编号、检验员等信息;企业未能提供相关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置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要求。  (四)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企业未针对有关频发不良事件启动纠正预防措施,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  三、西藏贝珠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设计开发方面。企业在更换关键原材料重组胶原蛋白供应商以及采购不同规格型号的重组胶原蛋白时,未开展产品生物学评价,未开展原材料及成品中目标蛋白的结构正确性与质量一致性评价,也未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不符合《规范》中关于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企业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采购方面。企业部分关键原材料质量协议、采购合同中未明确原材料质量标准,购买的部分原材料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生产管理方面。企业部分工序作业指导书中未明确设备的设定参数,未对部分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参数开展合理验证,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  (四)不合格品控制方面。企业未对生产过程中出现铝塑复合管残损、报废的原因开展统计分析,也未对不合格品开展相关的评审及处置,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要求。  四、青海瑞朗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一)机构与人员方面。企业未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的要求。  (二)厂房与设施方面。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检验共用同一套空气净化机组,无法满足无菌产品生产以及检验要求,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且企业未能提供洁净区环境监测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的要求。  (三)采购方面。企业部分批次股动脉压迫止血器部分原材料进厂日期、入库时间早于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单、采购合同、质量协议和采购订单时间,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方面。企业部分批次股动脉压迫止血器生产记录中缺少产品外包装、环氧乙烷灭菌、解析等记录,且灭菌解析台账显示产品灭菌和环氧乙烷解析完成时间为同一天,时间逻辑不合理;部分批次产品生产记录中记录的成品放行和入库数量与环氧乙烷解析出区数量和检验抽样数量不能形成对应关系,与留样和出库销售数量也不一致。企业批生产记录不完整,不能满足追溯要求,不符合《规范》中关于企业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方面。企业未能提供部分原材料接收和检验原始记录;企业某批次股动脉压迫止血器成品检验报告未包含产品技术要求中环氧乙烷残留量和无菌等项目,且未提供相关说明、验证记录或其他证据来证明不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和无菌检验等的合理性。产品检验记录不可追溯,不符合《规范》中关于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上述4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  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1月3日...

发布时间:2025-11-06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前后对照表

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11月4日在官网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方便大家了解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变化,核查中心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改前后进行了对比。现全文刊登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前后对照.pdf

发布时间:2025-11-05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前后对照表

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11月4日在官网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方便大家了解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变化,核查中心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改前后进行了对比。现全文刊登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前后对照.pdf

发布时间:2025-11-05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完成2025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近日顺利完成2025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此次内审严格依据药品检查核查相关法规、ISO9001:2015标准及核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各处室及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审核,系统检验了核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能。  作为夯实质量根基、强化内部监督的常态化举措,本次内审结果表明,核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满足法规和国际标准要求,运行规范且实效显著,有效推动全员质量意识的持续提升,为保障药品检查核查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与规范性提供了坚实支撑。...

发布时间:2025-11-05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5年第107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国家药监局修订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6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4日...

发布时间: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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