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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中心举办2025年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职业化专业化药物临床检查员队伍建设,核查中心于2025年10月20日-22日在成都举办2025年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国家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及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140余名药物临床检查员参加了此次培训。本次培训紧扣“提升骨干检查员专业素质和检查能力”核心目标,创新采用“现场课堂教学+案例分组讨论”双模块形式。课堂教学环节,特邀国家局药品注册司、资深检查员、审评专家及临床研究领域专家,围绕药物临床试验监管要求、ICHE6(R3)解读、申办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现场核查报告撰写重点、经典案例等专业授课,夯实理论基础;案例分组讨论环节,选取真实经典案例开展模拟检查与集中研讨,推动理论知识向实操能力转化。通过多维度研讨和经验交流,提升了参训检查员的团队协作、研究分析及发现问题能力,助力不同地域间检查员对法规认识、检查标准与判定尺度的统一,推进药物临床试验检查核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培训结束后,部分参训检查员即刻赶赴检查现场,将培训成果快速转化为履职实效,以更专业的能力筑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监管防线,助推药物临床试验监管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5-10-23
党建协同聚合力 监管赋能促创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2025年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检查五处党支部与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党支部赴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所,联合开展“党建协同聚合力监管赋能促创新”主题党日活动。核查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崔浩,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樊晓霞,北京市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厚廷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中,三方党支部分享了党建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以党建为“红色纽带”凝聚联动合力,围绕脑机接口产品的临床应用现状、前沿技术发展趋势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实际需求和难点问题等进行交流研讨,切实践行“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研查联动”的工作要求。此次活动搭建起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沟通平台,让检查初心与科研创新活力同频共振。下一步,核查中心检查五处党支部将持续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检查技术优势,探索检查工作前置机制,主动服务、精准指导,以实际行动助力脑机接口等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5-10-22
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射用博度曲妥珠单抗上市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注射用博度曲妥珠单抗(商品名:舒泰莱)上市,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种或一种以上抗HER2药物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HER2阳性成人乳腺癌患者。该品种的上市为相关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

发布时间:2025-10-22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八)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国家药监局2025年6月23日发布了《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建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现就《目录》管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问题一:为什么要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答: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目录》Ⅰ是对既往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由于历史原因,《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难免存在个别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今后将根据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等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或勘误。《目录》Ⅱ将持续动态更新,及时将安全监测期满、经评估符合法规要求的新原料纳入。  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主动公开动态更新的《目录》,这一做法更加科学、灵活、务实,也更加符合化妆品行业发展期待和当前监管工作实际。  问题二:《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经调整后,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需要变更标签吗?  答:《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调整,一般不涉及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标签变更;当原料的中文名称发生调整时(比如:名称的文字勘误等),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变更产品标签样稿,调整产品标签。  由于上述原料中文名称的调整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构成化妆品标签违法和瑕疵的情形,因此,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目录》Ⅰ调整前,已上市销售的使用上述原料的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保质期结束;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  问题三:如发现《目录》收录的原料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如何进行反映?  为更好地收集对完善《目录》(特别是《目录》Ⅰ)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药监局在《目录》主动公开的页面增加“修订建议”模块,欢迎行业企业和公众反馈对《目录》修订完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目录》的科学性,鼓励行业企业和公众提出修订意见的同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建议对某个原料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进行修订,可以上传该原料名称的来源依据,包括:中国药典、国内外植物志、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欧盟化妆品原料CosIng最新收录情况说明等;如建议对某个原料增加备注说明,可以上传该原料实质上属于我国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的依据等。...

发布时间:2025-10-22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八)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国家药监局2025年6月23日发布了《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建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现就《目录》管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问题一:为什么要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答: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目录》Ⅰ是对既往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由于历史原因,《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难免存在个别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今后将根据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等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或勘误。《目录》Ⅱ将持续动态更新,及时将安全监测期满、经评估符合法规要求的新原料纳入。  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主动公开动态更新的《目录》,这一做法更加科学、灵活、务实,也更加符合化妆品行业发展期待和当前监管工作实际。  问题二:《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经调整后,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需要变更标签吗?  答:《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调整,一般不涉及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标签变更;当原料的中文名称发生调整时(比如:名称的文字勘误等),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变更产品标签样稿,调整产品标签。  由于上述原料中文名称的调整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构成化妆品标签违法和瑕疵的情形,因此,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目录》Ⅰ调整前,已上市销售的使用上述原料的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保质期结束;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  问题三:如发现《目录》收录的原料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如何进行反映?  为更好地收集对完善《目录》(特别是《目录》Ⅰ)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药监局在《目录》主动公开的页面增加“修订建议”模块,欢迎行业企业和公众反馈对《目录》修订完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目录》的科学性,鼓励行业企业和公众提出修订意见的同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建议对某个原料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进行修订,可以上传该原料名称的来源依据,包括:中国药典、国内外植物志、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欧盟化妆品原料CosIng最新收录情况说明等;如建议对某个原料增加备注说明,可以上传该原料实质上属于我国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的依据等。...

发布时间:2025-10-22
国家药监局关于甘肃大手印玫瑰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36号)

近期,国家药监局对甘肃大手印玫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目前,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飞行检查结果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特此通告。附件甘肃大手印玫瑰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doc    国家药监局2025年10月15日...

发布时间:2025-10-22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妆〔202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二、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三、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明确试点期间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确认试点企业并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稳步推进本辖区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四、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并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见附件2、附件3)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五、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中检院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试点企业的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提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发现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七、国家药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根据试点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附件:1.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docx   2.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docx   3.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docx国家药监局2025年10月16日...

发布时间:2025-10-22
关于发布《粉液双室袋产品检查指南》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检查员检查能力,指导药品生产检查员开展粉液双室袋产品现场检查工作,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粉液双室袋产品检查指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粉液双室袋产品检查指南.pdf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10月20日

发布时间:2025-10-2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快落实推进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在前期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反复调研、组织部分中药企业、行业协会、省级药监局、专家等代表座谈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及相关起草说明见附件1、2),经会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5年11月9日前反馈至zhongyaominzuyaochu@nmpa.gov.cn,邮件主题注明“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相关公告意见反馈”。附件:1.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3.《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快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9月19日...

发布时间: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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