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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10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
2024年第56号)

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KF植物去屑止痒洗发水等1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  附件:10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4年12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6号通告附件.doc...

发布时间:2024-12-1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放射性药品生产检查指南(试行)》的通告

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的帮助支持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组织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放射性药品生产检查指南(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附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doc   放射性药品生产检查指南(试行).docx国家药监局特药检查中心2024年12月16日...

发布时间:2024-12-1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度
第二批编外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为国家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11名(其中:聘用制9名、劳务派遣2名)。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一、招聘原则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二、招聘范围(一)全国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二)社会在职人员。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要求见《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4年度第二批聘用制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4年度劳务派遣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2)。三、招聘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格。(三)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四)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能条件。本次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应聘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五)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六)年龄要求26周岁以下的,即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求30周岁以下的,即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求35周岁以下的,即1989年1月1日后出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的,即1984年1月1日后出生;年龄放宽到45周岁,即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七)应届毕业生要求应为在校期间非在职,并于2025年7月底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八)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3.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各类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处于禁考期的;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四、招聘程序(一)报名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9日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点击https://zp.cfdi.org.cn:4433/zxbm/,进行注册报名,报名后请及时下载《招聘人员登记表》。(二)资格审查1.资格初审。我单位根据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可在我单位网站(https://www.cfdi.org.cn)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2.现场资格复审。我单位将在笔试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学历学位证书、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招聘人员登记表》。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成绩单、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相关资格证书及《招聘人员登记表》。以上材料除照片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现场发放准考证。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注意事项:应聘人员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应当对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不一致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应聘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能够认定本人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开考比例(即报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为5:1。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研究调减、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延长报名时间,具体情况将在我单位网站进行公布。(三)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能力,包括岗位所需的通用知识、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等。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40%。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则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到场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以实际到场人员参加面试。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思维、理解、应变、分析、语言表达等能力及心理素质、专业知识,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占总成绩60%。应聘人员可通过我单位网站查询面试有关安排以及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未进入面试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四)考察和体检根据岗位拟聘人数,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有人员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体检,但只能递补一次且递补人数不超过岗位拟聘人数。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自通知考察之日起20日内无法配合完成考察工作的,视同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体检标准及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五)公示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在我单位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六)聘用及待遇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根据规定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岗工作并办理完成各项入职手续。新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占事业编制,不解决北京户口,参照国家公职人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五、纪律与监督(一)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国家药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3年内退休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接受报考。(二)存在以下情形人员,须防范利益冲突。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与我单位、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人员,不接受报考。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与我单位、应聘岗位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应聘人员,须在应聘时作出利益冲突防范承诺。(三)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在招聘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或取消聘用,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追究相应责任。六、其他事宜(一)本次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应聘者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应届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报名)。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和《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18年8月)。对于所学专业类同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二)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三)聘用人员应按我单位要求配合做好入职准备,因个人或原单位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入职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七、联系方式1.咨询电话:010-68441886,010-68441883(周一至周五,8:30-16:00)2.监督电话:010-68441898 附件1: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4年度第二批聘用制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doc附件2: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4年度劳务派遣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doc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4年12月13日...

发布时间:2024-12-16
网站升级改版,优化浏览体验

近期,为进一步提升网站运行效率,提高访问便捷度及满意度,核查中心对网站进行了全面升级改版,新版网站拟于2024年12月16日正式上线发布,与此同时,旧版网站将停止更新内容。新版网站在PC中文版、PC英文版基础上增加了移动中文版以及移动英文版,推进网站服务方式更加多元。优化了全文检索功能,包括文字和图片,可以通过关键词快速找到所需内容,促进信息检索更加准确。同时,在技术架构、页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进,保障浏览体验更加舒适。诚邀各位用户访问新版网站,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的反馈将是我们不断改进和提升的动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12月11日 ...

发布时间:2024-12-13
国家药监局关于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54号)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上述企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对上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已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相关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结果     2.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5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4号通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4号通告附件2.docx...

发布时间:2024-12-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拟聘4名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保障药品核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据国家药监局《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拟聘任4名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名单见附件)。现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24年12月10至12月18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可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我中心反映。受理电话:010-68441898邮  箱:hr@cfdi.org.c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附件:拟聘任4名国家级药物临床检查员公示名单.xls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12月10日...

发布时间:2024-12-10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圆满完成年度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任务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安徽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药监局《2024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圆满完成30家医疗器械注册人监督检查任务。一是周密部署,提升检查实效。根据产品特性以及企业近年来飞行检查、监督检查、不良事件等情况,量身制定个性化检查方案,确保检查的针对性。检查均采用飞行检查方式,不打招呼直奔企业生产一线,了解企业最真实的生产状况,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确保检查效果。二是强化协同,凝聚监管合力。安徽中心与安徽省内各地分局保持密切联系,双方抽调检查骨干联合成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组。通过联合检查,强化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双方检查员通过工作交流,学习借鉴对方监督执法经验,达到了取长补短、共同提升的目的。三是跨区监管,消除监管盲点。为贯彻《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要求,消除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的监管盲点,安徽中心首次对江苏的一家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跨区域延伸检查,本次延伸检查加强了长三角地区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强化了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的监管,形成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跨区域监管机制。四是刚柔并济,寓服务于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及时移交所在地分局并报告安徽省药监局做出停产整顿结论。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经办人积极帮助企业进行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持续跟踪整改进度,在帮助企业快速复产的同时,实现问题跟踪闭环100%。(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24-12-09
北京市药品审查中心首次发起“京津冀”药品注册研制联合核查

为进一步优化京津冀区域联动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异地同标,近日,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首次发起“京津冀”药品注册研制联合核查,邀请天津市药品化妆品审评查验中心参加,全面深化京津冀药品注册核查协同监管。  联合检查组由“京津”两地药品检查机构和北京市药检院人员组成,对北京市某研发单位的2个品种进行药品注册研制核查。检查期间,两地检查员分工协作,就研制现场发现的问题深入交流探讨,圆满完成联合核查任务。此次联合检查开启药品注册研制联合核查新模式,提升京津冀区域监管效能。  自2024年5月京津冀药品监管部门签署《京津冀药品检查区域联动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创新开展药品注册技术联合培训、药品技术资料互评,不断深化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建设。下一步,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将继续推进京津冀三地互训互查、深入技术交流探讨,提升检查员业务能力,积极促进京津冀地区药品检查工作的合作共赢,推动区域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24-12-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关于拟聘第四批6名国家级药物非临床检查员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保障药品核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据国家药监局《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拟聘任第四批6名国家级药物非临床检查员(名单见附件)。现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24年12月9至12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可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我中心反映。受理电话:010-68441898邮  箱:hr@cfdi.org.c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附件:拟聘任第四批6名国家级药物非临床检查员公示名单.xls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12月6日...

发布时间:2024-12-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关于拟聘第二批65名国家级医疗器械临床检查员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保障医疗器械核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据国家药监局《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拟聘任65名国家级医疗器械临床检查员(名单见附件)。现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24年12月9至12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可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我中心反映。受理电话:010-68441898邮  箱:hr@cfdi.org.c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附件:拟聘任第二批65名国家级医疗器械临床检查员公示名单.xls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4年12月6日...

发布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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