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邮箱
已显示国家药监局搜索结果,约2748条结果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
(2021年第32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26日     ...

发布时间:2021-03-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1月7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第一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节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第三章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  第三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对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国产化妆品应当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经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进口化妆品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存在委托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二节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第三节注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特殊化妆品注册程序和时限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合理,且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涉及安全性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以及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变更申请;  (三)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证。第四节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  第四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延续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自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经监督检查或者技术审评发现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在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审核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境内现场核查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境外现场核查应当按照境外核查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之内。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合现场核查工作,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样品。  第四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取得注册证后,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将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图片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认识发生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相关原料企业和化妆品企业开展安全再评估。  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等,发现化妆品原料存在安全风险,能够通过设定原料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消除安全风险的,应当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明确原料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十二条 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无法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在信息服务平台将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后监督、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五十五条 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五十九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 注册受理通知、技术审评意见告知、注册证书发放和备案信息发布、注册复核、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提交等所涉及时限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或者发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为国产产品,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产品管理。  以一个产品名称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配合使用产品或者组合包装产品,任何一剂的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按照进口产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编号规则:国妆原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备案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编号规则:国妆原注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3-12
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西省疫苗检查中心)
荣获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月25日,山西省药监局在省药品检查中心(省疫苗检查中心)召开会议,宣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少杰出席并讲话,向中心颁发了先进集体奖牌,向中心韩小平颁发了先进个人奖章。   张少杰表示,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西省疫苗检查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局党组疫情防控部署要求,面对我省疫情防控物资紧张,积极深入企业指导帮扶,为省局应急审批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了我省医用防护用品生产“零突破”。截至目前,全省共许可24家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现日产能740万只(套),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复工复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心集体和韩小平个人的成绩是我们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的一个缩影,也是我们全系统学习的榜样。中心要珍惜荣誉,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局党组决策部署,再接再厉、不辱使命,以良好的作风,奋发有为的精神,投身到药品检查工作当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加优异的成绩献礼建党百年华诞。(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21-03-10
不惧疫情勇担当,履行使命显身手
——上海中心收到国家局转来的对联合核查检查组的感谢信

   近日,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转来的企业感谢信,对由药理临床核查部李刚任组长的联合核查检查组表示感谢。   根据国家局核查中心与上海市局工作安排,2021年1月19日至21日,李刚带队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对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的某创新药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检查期间医院突发新冠病例,检查组直面疫情,一方面坚决服从配合院方的防疫工作,一方面克服困难保障核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得到了各方的肯定与赞扬。    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在信中充分肯定了核查组认真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专业知识、高效的沟通能力;并且对核查组不顾个人安危,坚持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的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表示敬意。企业认为,检查员“在自己的岗上,以实际行动,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保证新药尽早上市,早日惠及中国患者,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将以检查组专家楷模,扎实做好中国创新药研发工作,为中国人民健康福祉贡献力量”。   以李刚为代表的联合核查检查组,以最朴素的方式,用实实在在的勤勉工作,向全国药品行业生动展示了上海药监队伍的优秀品格与专业素养;用一点一滴的真诚付出,赢得行业的认同与钦佩;用本职岗位上的履职尽责,践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初心使命。(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21-03-04
广西中心袁榕穗荣获“全国市场监管系统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称号

   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会议宣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广西中心医疗器械审评查验科科长袁榕穗被评为“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称号。   自应急审评通道开启以来,袁榕穗主动承担了13家企业17个产品预审评,完成304家企业461个产品的技术审评复核,安排128家次企业的注册体系核查,并参与制定《容缺受理涉及主要事项及要求》、《附带条件审批涉及主要事项及要求》和《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   作为广西药监系统代表之一获得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疫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殊荣,这块沉甸甸的奖牌来之不易,既是对中心医疗器械审评查验科在全区抗击疫情防控工作中突出表现给予的褒奖,更是对审评查验中心在应急审评工作中的突出表现给予的充分肯定。   2020年以来,在中心领导班子的带领下,中心各科室积极配合,实现全体联动、高位合体。截至12月31日,共有137家应急企业获批,330个产品获准上市(其中医用口罩企业104家277个产品,红外额温计31家36个产品,医用防护服8家企业9个产品,其他8个产品)。因主动帮扶广西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企业解决注册技术申报难题,中心已获得全区医疗器械企业15枚锦旗的赞誉。广西中心广大干部职工纷纷表示,将要以身边的先进为榜样,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凝心聚力,为保障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当好广西“两品一械”质量“守门员”而努力奋斗!(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21-03-01
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信息公告
(2021年第4号)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第48条规定启动的第八批38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请已收到药审中心相关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告知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尽快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fdi.org.cn),通过“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确认药品注册核查事宜。我中心将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接受现场核查的时间等综合信息,组织安排现场核查工作,其中优先审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   请相关药品注册申请人予以关注,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逾期提交者,我中心将顺延相关核查任务组织和完成时间,并通知药品审评中心。   感谢支持和配合。如有不解事宜,请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陆德 刘瑾欣   联系电话:010-68441676 010-68441674   传   真:010-6844130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   编:100044   附   件: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2021年第4号).pdf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1年2月20日                      ...

发布时间:2021-02-20
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信息公告
(2021年第3号)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发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前受理的70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8号),已接收到药品审评中心相关申请生产现场检查通知文件的注册申请人,且自认为具备接受现场核查条件的,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fdi.org.cn),通过“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我中心将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接受现场检查的时间等安排,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其中优先审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   请相关药品注册申请人予以关注,逾期不提交,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终结相关检查任务,并回复药品审评中心。   感谢支持和配合。如有不解事宜,请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陆德 刘瑾欣   联系电话:010-68441676 010-68441674   传   真:010-6844130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   编:100044   附   件: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2021年第3号).pdf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1年2月20日                     ...

发布时间:2021-02-20
感恩2020 逐梦2021
——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召开 2020年度工作总结交流会

   2021年2月1日下午,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简称:中心)召开2020年度工作总结交流会,市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闻大翔、副局长张清、综合和规划财务处领导出席会议,中心领导班子及全体职工参加会议,并通过设立分会场视频直播、居家隔离的汇报人视频连线等方式落实防疫要求。   会议由中心副主任李香玉主持,中心党总支钱锋书记首先对2020年中心工作作回顾。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中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在局党组的指导下,在中心党总支及领导班子的坚强带领下,以精神文明创建为抓手,中心全体职工上下一心、攻坚克难,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一是守底线,中心一肩挑起各项常规工作的落实,顶住了三大高峰,即:再注册高峰、《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高峰、联合核查高峰,一肩承担大量机构改革期间职责外的任务,有效扼杀风险,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促发展,致力于制定团体标准,探索数字QA、撰写药品检查员培训教材、撰写并发布《药品审评核查共性问题百问百答》第二期等,还与临港新片区战略合作建设“临港新片区药品创新服务基地”、签署《长三角合作协议》、组织开展连续制造系列等论坛、广泛深入调研企业实际情况探讨两法实施过程中的疑惑等,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强自身,选拔7名部门副职、开展“领导力与团队管理”中层及后备干部管理能力培训研修班,共派员16人次到国家局、市市场局、市药监局等上级部门挂职锻炼、出国境培训“蓝鸟”1人次,公开招聘8名新职工,以书面零缺陷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再认证,在各类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14位同志分别对上述工作作汇报。中心主任陈桂良对2020年为服务抗疫工作、学术研究等作出贡献的同志予以通报表扬,并展望2021年中心工作。   会上,闻大翔局长对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中心各条线各岗位同志的交流分享以及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表示认可,并与团体标准、数字QA、“蓝鸟”等专题汇报人作互动,对开展中药材基地等调研工作给予肯定,还亲切慰问了中心职工身体健康、以及因在肿瘤医院开展联合核查时该院有新冠确诊病例而被集中隔离观察的职工。    最后,闻大翔局长作讲话,一是对中心党总支实现党建引领,班子精诚合作,职工齐心协力,以昂扬斗志完成各项任务,并主动跨前,在机构改革过渡期承担额外任务表示感谢。二是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在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下深刻认识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特殊地位。三是面对新挑战要以居安思危的态度,怀揣革命激情,敢于担当。生物医药产业技术迭代速度快,不仅要抬头看方向,还要横向作对照,聚焦重点产品,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放管服”,发挥好上海药品研发优势和人才优势。四是保持正气,药品审评核查工作与百姓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要与企业保持“亲清”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   2021年,中心将继续在局党组的指导下,以落实培养人才队伍“专业化”、追求卓越管理“制度化”、填补标准空白“规范化”、压实主体责任“数字化”、提高服务站位“国际化”和党建业务融合“常态化”等“六化”为核心,合力推进中心《五年行动计划》落地,为“十四五”开好局,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上满意答卷。(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21-02-18
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信息公告
(2021年第2号)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第48条规定启动的第七批17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请已收到药审中心相关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告知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尽快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fdi.org.cn),通过“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确认药品注册核查事宜。我中心将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接受现场核查的时间等综合信息,组织安排现场核查工作,其中优先审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   请相关药品注册申请人予以关注,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逾期提交者,我中心将顺延相关核查任务组织和完成时间,并通知药品审评中心。   感谢支持和配合。如有不解事宜,请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陆德 刘瑾欣   联系电话:010-68441676 010-68441674   传   真:010-6844130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   编:100044   附   件: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2021年第2号).pdf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1年2月9日           ...

发布时间:2021-02-09
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信息公告
(2021年第1号)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发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前受理的170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8号),已接收到药品审评中心相关申请生产现场检查通知文件的注册申请人,且自认为具备接受现场核查条件的,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fdi.org.cn),通过“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我中心将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接受现场检查的时间等安排,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其中优先审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   请相关药品注册申请人予以关注,逾期不提交,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终结相关检查任务,并回复药品审评中心。   感谢支持和配合。如有不解事宜,请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陆德 刘瑾欣   联系电话:010-68441676 010-68441674   传   真:010-6844130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   编:100044   附   件: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2021年第1号).pdf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1年2月9日           ...

发布时间:2021-02-09

版权所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95号  京 ICP 备 09098178 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 邮编 100076 联系电话:68441000 传真:68441300

总访问量:0 昨日访问量:0 今日访问量: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