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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保险保障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2-07-25

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是药物GCP的宗旨和核心内容之一。为了向受试者提供法律保护,我国药物GCP第四十三条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为落实药物GCP的要求,推动受试者保险保障工作的实施,2012年7月19日我中心邀请跨国和国内制药企业、CRO公司、临床研究机构、保险公司等单位的20余名代表在北京召开了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保险保障研讨会。


中心刘渊副主任在研讨会的致辞中指出,加强受试者保护工作是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的关键因素,是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在受试者保护,特别是发生受试者损害时的保险保障,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分析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促进药物临床试验保险保障制度的落实。


中心检查一处李见明处长阐述了保险保障在受试者保护中的重要意义,以及中心关于推进此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


各方专家分别就药物临床试验保险保障的法规要求、实施现状、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等进行了交流讨论。


会议一致认为当前推动实施药物临床试验保险保障工作非常必要。针对国外保险公司理赔难的现状,应该鼓励国内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业务,简化理赔手续,科学设置保险条款。鼓励和要求申办者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特别是针对风险性高、不良反应多的试验药物。提高临床研究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对受试者保险保障问题的认识,在方案制定和研究过程中充分保障受试者权益。


本次研讨会加深了大家对临床研究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扩大了临床研究中各方在这一问题上的交流,促进了临床研究保险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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