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邮箱
已显示国家药监局搜索结果,约2717条结果
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举办2014年全省药品GMP检查员资格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药品GMP检查队伍建设,保障GMP认证检查工作的质量,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于2014年12月7日-9日在杭州举办了全省GMP检查员资格培训班。全省药监系统约16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浙江省局邵元昌副局长强调了此次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生产监管现状三个方面对当前的药品总体形势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向全体学员提出了“认真学习、不断实践、严格要求”的殷切期望。 中心邀请国家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二处孙京林处长就现场检查基本流程与风险管理进行了授课,并邀请省内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以及检查领域的多名专家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中各章节内容进行系统讲解,对GMP规范中条款把握尺度、关键质量风险点和检查关注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举例详实,重点突出。培训期间,中心还组织全体学员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培训后对学员进行了理论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将进入见习期。 本次培训进一步加强了浙江省的认证检查力量,为推进本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打下了夯实的基础。(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15-01-20
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举办2014年全省药品GMP检查员资格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GMP检查队伍建设,保障GMP认证检查工作的质量,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于2014年12月7日-9日在杭州举办了全省GMP检查员资格培训班。全省药监系统约16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浙江省局邵元昌副局长强调了此次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生产监管现状三个方面对当前的药品总体形势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向全体学员提出了“认真学习、不断实践、严格要求”的殷切期望。 中心邀请国家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二处孙京林处长就药品现场检查基本流程与风险管理进行了授课,并邀请省内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以及检查领域的多名专家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中各章节内容进行系统讲解,对GMP规范中条款把握尺度、关键质量风险点和检查关注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举例详实,重点突出。培训期间,中心还组织全体学员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培训后对学员进行了理论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将进入见习期。 本次培训进一步加强了浙江省的认证检查力量,为推进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打下了夯实的基础。(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14-12-25
制药企业新版GMP高级研修班在太原举办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36号)等文件精神,11月29至12月3日,山西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山西省药学会)联合太原市经济区管委会和山西华元医药集团,在太原举办制药企业新版GMP高级研修班。研修班得到了山西省食药监局、省人社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到了全省制药企业和认证检查员、药品生产监管人员的积极响应和高度关注。研修班共有220余人参加,其中:骨干检查员、省市局药品生产监管人员50余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170余人。 山西省人社厅赵文星处长,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志强处长,山西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安志强主任、太原市小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吴英志副主任在开班仪式上分别发言。 本次研修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先后采用了现场教学、参观考察、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教学方式。瑞士诺华制药中国区苏州分公司李鸿阳、香港奥星集团有限公司马义岭等国内省内知名专家、经验丰富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讲授了药品GMP相关法律法规、质量风险管理(QRM)在商业生产和在整个生命周期活动过程中的运用、基于风险和生命周期方法的工艺验证、药品质量控制中的数据利用、清洁验证、药品质控实验室质量控制、变更控制和偏差管理、验证的组织与实施等8个相关专题。组织学员赴亚宝药业太原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制剂车间进行了现场参观。培训期间,会议还为老师和学员之间、学员和学员之间的交流探讨提供了充分的机会。 本次研修班在研修方式、研修选题、授课内容、授课师资、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得到了学员的一致好评,希望今后多举办这样的研修班,并要扩大规模让更多的人参加。总之,研修班的举办,将会进一步提升山西省药品生产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提高药品生产企业新版GMP的实施能力,进一步推进本省新版GMP认证进程、提高新版GMP认证水平。(山西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14-12-25
吉林省食品药品认证中心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审核

2014年11月26日,吉林省食品药品认证中心顺利通过方圆认证标志集团(CQM)的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审核。在为期2天的认证现场审核过程中,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的3名高级审核员、1名技术专家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通过面谈、抽验、现场审查等方式对中心的质量手册和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涵盖了中心药品检查工作的全过程。专家组对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成熟度和药品检查工作质量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同时针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是中心坚持以“勤政高效、求真务实、诚挚服务、科学监管”为质量方针的重大创新举措。ISO9000核心理念是对各项工作质量实行“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通过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心药品检查工作流程进行评价审核,使中心工作更具科学化、规范化。2010年、2012年,中心顺利通过省局、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原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的2次药品检查机构能力模拟评估,健全了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2014年3月,中心选择了业内公信度较高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引入国际上通行的ISO9000标准。对照标准,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建立了包括质量手册在内的19个程序文件,61个支持文件,178个记录文件。7月1日,中心正式运行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药品认证检查(包括:药品GMP认证检查、药品GSP认证检查);药品监督检查。 此次认证现场审核的顺利通过,代表着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并具备了持续发展和改进的能力,同时也标志着中心管理水平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吉林省食品药品认证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14-12-25
总局国合司到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调研

11月27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合司)袁林司长、秦晓岺副司长带领各处室负责人到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调研座谈。中心杨威主任,办公室、检查二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了座谈。 在听取中心关于境外检查、世界卫生组织(WHO)检查员轮训项目、国际检查观察等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双方就增加境外检查员、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年度计划性、境外检查任务终止的上报方式、国际检查观察信息接收统一渠道和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合作等事项深入讨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境外检查工作,袁林司长强调双方要认真落实总局领导指示,一是要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继续对境外检查工作给予适当支持和帮助。二是国合司、规财司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将适时派员参加境外检查,一方面了解检查组贯彻中央和总局外事规定情况,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入了解境外检查工作实际。三是要强化风险管理理念,进一步整合境外检查任务,优化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行程。四是加强沟通,逐步推进信息公开。 杨威主任表示,中心将认真落实总局领导和相关司局要求,不断改进境外检查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努力做好境外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4-12-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由行政相对人出资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二、严禁本人、配偶及亲属持有或变相持有食品医药等企业原始股份(股票)。 三、严禁利用掌握的工作信息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四、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收取行政相对人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以及由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严禁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六、严禁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执法等事项。 七、严禁利用审评权、审批权、执法权吃、拿、卡、要,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 八、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工作期间饮酒。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诫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处罚办法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总局法制司、人事司、机关纪委等制定。 ...

发布时间:2014-12-12
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支部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把中央和总局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中心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党支部及党支部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党支部及党支部班子成员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中心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根据中央和总局的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第五条接受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六条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是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极其重要之事,融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条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岗双责”。 第八条党支部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持不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职责。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是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十条党支部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章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一)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和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化、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细化措施,并抓好推动落实。 (二)党支部每年要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三)党支部根据总局要求和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精细化管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十二条加强教育,示范带动。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坚持打铁先要自身硬,对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作风建设要以上带下,模范践行群众路线,带头树立良好作风,在执行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包括勤俭节约、出差、出国、会议文件等方面为全体干部树立良好榜样,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要首先重视和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党支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要经常性的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每年至少参加两次所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管控源头,强化预防。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部位,既要熟悉业务工作规律,更要研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督。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逐一梳理,逐一建立健全制约药品检查权力运行的制度和机制,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 第十四条抓早抓小,前移关口。 (一)党支部要把管人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动态跟踪干部的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干部出现廉洁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三)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委托其他支部委员进行;对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支部书记责成部门负责人进行。 (四)对被谈话干部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由纪检部门向党支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严查案件,严肃执纪。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同一部门、同一业务流程重复被检举、控告的,分管党支部成员要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和查找管理漏洞,及时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端正导向,用好干部。 (一)党支部酝酿干部调岗、提拔等事项时,要首先考察干部的廉政情况。 (二)党支部酝酿干部选用事宜时,分管党支部成员要对选用建议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向党支部如实、全面介绍。 (三)廉政和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不得列入选用范围。进入考察程序后收到廉政问题反映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十七条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一)党支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等工作。 (二)党支部要按照责任制分工,每半年与分管领导、驻总局纪检组定期沟通,报告有关事项,请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查办案件。对纪检部门反映在履行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支部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党支部书记负有全面督促落实的责任;对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四章强基固本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方面的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 (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四)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的制度; (六)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七)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资产使用的制度; (八)其他控制廉政风险的制度。 第二十条党支部要针对以下重要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有效措施,加大制约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 (一)对中心承担的检查职能,推行服务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进一步推进药品检查制度建设和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流程和权力制约机制。 (三)针对各类药品检查,完善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针对中心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销、“三公经费”、办公用房改造等,进一步健全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务规定。 (五)督促各处室设置廉政监督员,完善廉政监督网络,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布置相关工作。 (六)加强廉政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党风廉政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大信息监督系统建设力度,将药品检查按照流程、时限、责任主体等全部纳入可监督的视野,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年末要召开专题党支部会议,认真回顾总结党支部和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和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情况,以及个人情况,要纳入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剖析检查。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报告,要专篇专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支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对领导干部要制定可量化的党风廉政考核指标,并监督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党支部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党支部应如实向总局报告: (一)对中央和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部门执行财务规定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带病”使用干部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14-12-12
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支部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把中央和总局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中心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党支部及党支部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党支部及党支部班子成员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中心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根据中央和总局的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第五条接受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是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极其重要之事,融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条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岗双责”。 第八条党支部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持不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职责。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是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十条党支部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章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一)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和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化、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细化措施,并抓好推动落实。 (二)党支部每年要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三)党支部根据总局要求和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精细化管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十二条加强教育,示范带动。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坚持打铁先要自身硬,对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作风建设要以上带下,模范践行群众路线,带头树立良好作风,在执行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包括勤俭节约、出差、出国、会议文件等方面为全体干部树立良好榜样,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要首先重视和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党支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要经常性的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每年至少参加两次所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管控源头,强化预防。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部位,既要熟悉业务工作规律,更要研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督。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逐一梳理,逐一建立健全制约药品检查权力运行的制度和机制,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第十四条抓早抓小,前移关口。 (一)党支部要把管人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动态跟踪干部的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二)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干部出现廉洁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三)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委托其他支部委员进行;对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支部书记责成部门负责人进行。 (四)对被谈话干部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由纪检部门向党支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严查案件,严肃执纪。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同一部门、同一业务流程重复被检举、控告的,分管党支部成员要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和查找管理漏洞,及时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端正导向,用好干部。 (一)党支部酝酿干部调岗、提拔等事项时,要首先考察干部的廉政情况。(二)党支部酝酿干部选用事宜时,分管党支部成员要对选用建议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向党支部如实、全面介绍。 (三)廉政和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不得列入选用范围。进入考察程序后收到廉政问题反映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十七条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一)党支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等工作。 (二)党支部要按照责任制分工,每半年与分管领导、驻总局纪检组定期沟通,报告有关事项,请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总局及驻总局纪检组查办案件。对纪检部门反映在履行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支部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党支部书记负有全面督促落实的责任;对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四章强基固本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方面的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 (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四)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的制度; (六)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七)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资产使用的制度; (八)其他控制廉政风险的制度。 第二十条党支部要针对以下重要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有效措施,加大制约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 (一)对中心承担的检查职能,推行服务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进一步推进药品检查制度建设和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流程和权力制约机制。 (三)针对各类药品检查,完善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针对中心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销、“三公经费”、办公用房改造等,进一步健全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务规定。 (五)督促各处室设置廉政监督员,完善廉政监督网络,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布置相关工作。 (六)加强廉政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党风廉政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大信息监督系统建设力度,将药品检查按照流程、时限、责任主体等全部纳入可监督的视野,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年末要召开专题党支部会议,认真回顾总结党支部和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和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情况,以及个人情况,要纳入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剖析检查。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报告,要专篇专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支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对领导干部要制定可量化的党风廉政考核指标,并监督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党支部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党支部应如实向总局报告: (一)对中央和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部门执行财务规定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带病”使用干部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14-12-12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部代表团到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交流研修

按国际合作司统一部署,2014年12月10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部(MFDS)代表团一行3人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进行研修、交流。核查中心就药品GMP检查、药物GLP和GCP检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和境外生产现场检查相关法规及技术要求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通过此次交流,进一步加强了双方对药品监管领域工作相互了解,特别是增进了韩方对我国药品管理制度的理解。   图一:与韩国代表团合影 图二:与韩国代表团交流  ...

发布时间:2014-12-12
新疆审评查验中心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技术审查远程监管系统软件

根据国家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对省级药品检查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提升新疆区食品药品审评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新疆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把信息化建设工作列为201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11月26日上午,审评查验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中心会议室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技术审查远程监管系统软件。武汉冠一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西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三家单位参加了谈判。审评查验中心邀请了自治区政府采购办专家库中4位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评委。新疆区局王忠民副局长亲临谈判现场并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招、投标单位和评标专家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竞争性谈判;二是评标专家应严守廉政纪律,自觉做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三是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过程和结果,若投标单位认为在谈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自治区局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经过严格的评审,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武汉冠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产品最切合新疆审评查验中心的招标需求,最终该公司以38.6万元的报价中标,目前后续工作正在按照有关规定有序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14-12-12

版权所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95号  京 ICP 备 09098178 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中科电商谷C区一区5号楼 邮编 100076 联系电话:68441000 传真:68441300

总访问量:0 昨日访问量:0 今日访问量: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