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目前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和检查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问:在GLP认证申请前,机构按GLP要求运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根据《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实践中通常至少以机构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之日起,按照GLP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界定。 问:首次申请GLP认证时,对所申请认证的试验项目有何要求? 答:首次申请认证时,所申请认证的试验项目均应以药物为研究对象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设计,不接受非药物(如农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 根据《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机构应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同时,所完成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其中: (1)“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应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分别完成单次、多次给药毒性研究; (2)“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应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分别完成单次、多次给药毒性研究;如未开展灵长类实验动物的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所申请认证的试验项目将限定为“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不含灵长类)”; (3)“生殖毒性试验”机构可根据需求,选择申请生殖毒性试验I段、II段、III段并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研究。其中,“生殖毒性试验(II段)”应至少完成大鼠和家兔两个种属的生殖毒性II段试验。如机构只开展并完成大鼠的生殖毒性II段试验,所申请认证的试验项目限定为“生殖毒性试验(II段,啮齿类)”; (4)“遗传毒性试验”可根据机构需求,选择申请Ames、微核、染色体畸变、小鼠淋巴瘤试验,并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研究; (5)“局部毒性试验”应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至少完成过敏性试验(至少包括主动全身过敏试验)、溶血性试验和刺激性试验;开展局部毒性试验的GLP机构应具有饲养豚鼠、家兔等实验动物的设施; (6)“免疫原性试验”应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大分子药物抗药抗体(ADA)等研究,既可独立试验,也可伴随试验,过敏性试验不再纳入免疫原性试验。申请机构应至少具备独立采用ELISA法开展ADA检测等大分子药物的分析方法学验证、样本分析和数据处理的能力; (7)“安全性药理试验”应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至少完成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影响的核心组合试验; (8)“依赖性试验”应按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至少完成躯体依赖和精神依赖试验; (9)“毒代动力学试验”一般为其他毒性试验的伴随试验;申请机构应具备独立完成分析方法学验证、样本分析和数据处理的能力; (10)“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试验”和“具有生物危害性物质的安全性试验”机构在申请认证前,其实验设施和监控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 机构在申请增加试验项目认证时,对所申请增加的试验项目要求同首次申请认证。 问:定期检查时,对已认证试验项目有何要求? 答:根据《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检查每三年一次。 为确保技术的延续性,客观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试验项目的能力和条件,在定期检查时,GLP机构原则上应按照首次认证要求,完成已认证试验项目的相关研究。 下列情形将根据定期检查情况综合评估试验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1)鉴于“生殖毒性试验(III段)”和“致癌试验”项目少、研究周期较长等原因,可不要求必须完成相应的研究。经检查和审核,综合评估技术延续性(专题负责人和关键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实验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具备开展相应试验项目能力和条件的,给予建议通过的结论。连续两个定期检查周期(六年)内仍未完成试验项目的,给予建议不通过的结论。 (2)“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仅完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但未完成多次给药毒性试验的,给予建议不通过的结论;未完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但完成了多次给药毒性试验,且经评估具备开展多次给药毒性试验能力和条件的,给予建议通过的结论。 (3)“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仅完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但未完成多次给药毒性试验的,给予建议不通过的结论;未完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但完成了多次给药毒性试验,且经评估具备开展多次给药毒性试验能力和条件的,可给予建议通过的结论。此外,如未完成灵长类(猴)多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项目建议限定为“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不含灵长类)”。 (4)“生殖毒性试验(II段)”仅完成大鼠但未完成家兔生殖毒性II段试验项目的,经综合评估技术延续性(SD和关键实验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实验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具备生殖毒性(II段)能力的,给予建议通过生殖毒性II段结论。连续两个定期检查周期(六年)仅完成大鼠但未完成家兔生殖毒性II段,且经评估具备开展大鼠生殖毒性II段的,试验项目建议限定为“生殖毒性试验(II段,啮齿类)”。 “生殖毒性试验(II段,啮齿类)”未完成大鼠生殖毒性试验II段的,试验项目建议不通过。 问:机构通过GLP认证后,实验动物设施发生变更应如何报告?在下次定期检查时,需向检查组提供哪些资料证明实验动物设施变更符合要求? 答:GLP机构应按照《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下次定期检查时,机构应向检查组提供实验动物设施变更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提交省局的书面变更报告;(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如有);(3)变更后的实验动物设施所取得的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如需);(4)提供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控制符合要求的相关验证文件,环境检测结果应符合《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10)要求;(5)变更后实验动物设施内开展的试验项目清单,等。此外,GLP机构应在所提交的定期检查申请资料中如实描述相关变更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明性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认证批件所载明的事项和内容有变动时,需重新核发认证批件”。如GLP机构拟在新地址新建实验动物设施,应按要求申请GLP认证。 问:屏障环境动物房可采用单走廊设计吗? 答:鉴于单走廊设计无法保证洁物和污物的彻底分流,新建屏障环境动物房不建议采用单走廊设计。已采用单走廊设计的机构,应制定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屏障系统内部流向交叉风险(如制定相应实验动物、人员、物品、受试物流动区域的控制SOP并严格执行等),并完整保留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 ...
为加强我国药品检查机构质量体系建设,促进各级药品检查机构工作的沟通交流,2021年10月13日下午,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在武汉召开2021年全国药品检查机构工作座谈会。核查中心副主任李见明、董江萍、石磊,湖北省药监局副局长刘文斌、湖南省药监局副局长覃永忠出席了本次会议。在会议中,核查中心各业务处室分别围绕其工作职能、队伍建设及检查核查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随后,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等7个省市的药品检查机构详细汇报了机构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依次发表对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李见明和董江萍分别就全国药品检查工作建设进行了总结发言。参会人员表示本次座谈会对于各级药品检查机构相互借鉴药品检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药品检查质量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全国37个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负责人、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本次座谈会。...
2021年10月12日,由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与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联合举办的“2021中国制药工程大会”在武汉召开。中心副主任李见明在全体大会开幕式上就“我国检查核查工作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做了主题演讲。 李见明指出,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协调推进“四个面向”战略思想,不断提升检查员队伍能力,创新检查的方式方法,持续推进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的跨越。 今年9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致函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申请启动预加入程序(Pre-AssessmentProcedure)。李见明强调,我们要以加入PIC/S组织为契机,建立统一的药品检查程序和标准,加强职业化专业化的检查员队伍建设,搭建统一的检查信息共享平台,早日实现我国药品检查体系、药品检查资源配备和药品监管能力的全面国际化。 现阶段,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国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要坚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导向,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同时,重视国际交流,关注国际前沿和聚焦的重点问题,以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为世界药品监管添砖加瓦,守护世界人民的健康。 ...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探索建立科学的体系核查工作机制,9月18日上午,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组织召开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工作沟通交流会。 交流会上,西安某企业主要负责人介绍了此次在国家药监局申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历程、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并就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参会人员围绕资料审核存在的疑惑、申报产品在研发、生产、检验等过程控制以及执行的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所涉及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同时,针对企业提出的疑问和难点,省检查中心和受邀参加的审评中心相关人员紧密结合注册体系核查相关法规要求,为企业答疑解惑,并就如何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如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在企业注册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于现场核查工作开展前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为准确把握注册产品风险,系顺利开展核查工作打好基础。 下阶段,省检查中心将继续结合省药监局“百人帮百企”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探索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工作机制,对于高风险产品现场核查工作提前介入,积极推行“行前沟通交流机制”和“动态生产现场核查机制”,采用沟通服务和检查服务的相结合的形式,全力帮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加强风险管控和质量管理,提升体系核查工作质量,助推全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供稿) ...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第48条规定启动的第十七批85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请已收到药审中心相关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告知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尽快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fdi.org.cn),通过“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确认药品注册核查事宜。我中心将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接受现场核查的时间等综合信息,组织安排现场核查工作,其中优先审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 请相关药品注册申请人予以关注,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逾期提交者,我中心将顺延相关核查任务组织和完成时间,并通知药品审评中心。 感谢支持和配合。如有不解事宜,请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瑾欣 高胜男 联系电话:010-68441674 010-68441659 传 真:010-6844130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 编:100044附 件: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2021年第22号).pdf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1年9月30日 ...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发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前受理的4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8号),已接收到药品审评中心相关申请生产现场检查通知文件的注册申请人,且自认为具备接受现场核查条件的,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fdi.org.cn),通过“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我中心将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接受现场检查的时间等安排,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其中优先审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 请相关药品注册申请人予以关注,逾期不提交,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终结相关检查任务,并回复药品审评中心。 感谢支持和配合。如有不解事宜,请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瑾欣 高胜男 联系电话:010-68441674 010-68441659 传 真:010-6844130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 编:100044附 件: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2021年第21号).pdf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1年9月30日 ...
为加强我国药品检查机构质量体系建设,促进各级药品检查机构对国际药品检查组织(PIC/S)有关药品检查机构质量指南的理解与掌握,2021年9月29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邀请国际检查专家、PIC/S前主席BobTribe先生就PIC/S药品检查机构质量体系指南进行了在线培训。 BobTribe先生围绕PIC/S关于药品检查机构质量体系要求的历史背景、指南、主要内容及要点等进行了详细介绍。核查中心董江萍副主任强调完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和效率的保证,也是PIC/S组织对药品检查机构开展评估的基本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及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有关人员约100余人在线参与了本次培训。参会人员表示本次培训对各级药品检查机构不断完善药品检查质量体系建设,促进药品检查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效提升国家药品注册检查员能力素质,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委托,2021年9月13日至14日,由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和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联合举办的2021年国家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培训班在石家庄市开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庆新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副主任董江萍作开班动员讲话。 王庆新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河北省医药产业发展情况、疫情期间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开展情况和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情况,他强调,河北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国家药监局特别是国家药品核查中心的关心关爱,本次培训班选择在河北举办,更是对河北药品监管工作大力支持的直接体现,河北局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核查中心的沟通与协作,不断扩充药品注册检查员队伍,有效提升药品注册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强化药品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董江萍在动员讲话中指出,随着新《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药品注册核查的定位和内涵已经发生变化,注册核查组织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随之也进行了重要调整,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局迅速启动了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工作。所有参训人员都是河北省药品GMP检查员的优秀代表,也是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的中坚力量,对于完成好国家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工作至关重要,每名同志都要增强做好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明晰核查要求,保证工作质量,从源头上把控住药品质量风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助推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培训紧贴实际,内容丰富,国家药品核查中心专家讲师团队以增强药品注册检查员能力素质为出发点,本着实用管用好用的原则,就药学注册核查概况、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药学研制与生产现场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现场核查确认表》中信息在现场核查中的应用、药品注册核查报告撰写要求、2020年化学药品注册核查情况和常见问题分析、化学药品注册核查组织整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进行全方位讲授,并将培训考核结果纳入2021年度国家药品检查员继续教育和新检查员岗前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安排部分学员参加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工作,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积累实践经验。 河北省现有国家级药品注册检查员、初步遴选符合条件的后备人选及国家药品核查中心相关人员共计90余人参加培训。(河北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供稿)...
为加强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监管工作需要,实现核心监管人才数量、质量“双提升”,海南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于2021年9月8日至10日在海口市举办2021年度药品GSP检查员培训班。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二级巡视员吴焕开出席了本次培训班开班仪式并做动员讲话。全省药品GSP检查员及拟资格认定药品GSP检查员共1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开班仪式上,省局二级巡视员吴焕开分析了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形势和面临的挑战,强调了药品检查工作责任重大,希望参训人员要充分认识本次培训班的意义,并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担当。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一名药品检查员,要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服从大局,认真履职,要有守护人民用药安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担当精神;二是要把学习任务完成好。大家要珍惜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听讲,领深悟透,学于致用,把学习的收获运用到检查工作中;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做一名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检查员。检查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纪观念和拒绝各种诱惑的能力,面对各种诱惑不动心,守住底线,把住红线,坚持原则,切实保证执行检查任务时的公正立场。 培训班上,还组织进行检查员责任书现场签约仪式,认证中心主任林尤海与检查员代表进行现场签约。 为了组织好开展好本次培训,省局药品流通处及认证中心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充分考虑学员的情况,结合我省GSP检查工作实际,从固基础和促提升两个方面制定了针对性强的培训内容,特别邀请了3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特聘老师进行授课。培训内容包括检查员廉政教育要求、《海南省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方法》《药品经营企业冷链管理检查要点》《药品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执法解读、《新形势下药品监管履职要求》《检查发现问题证据固定要求》等。 本次培训班不仅师资背景强大、经验丰富,而且课程设计新颖、内容贴合实际。通过培训,既强化了检查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从政意识,又提升了检查员检查能力和技巧,达到了培训效果,为下一步的药品监管工作夯实了基础。(海南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供稿)...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党委高度重视援疆援藏工作,积极响应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的号召,派出辛明、董文洋、杨成勇三名同志参加援疆援藏工作,有力推动了山东与西藏、新疆药监部门的联系交流,为守护西藏、新疆人民的用药安全贡献了积极力量。 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第一时间投入工作 到达西藏、新疆后,中心干部立即投入到新的岗位、新的工作中,董文洋在开完援疆工作座谈会的第二天,主动参与检查工作,杨成勇入藏第三天还未克服高原反应,就积极参与现场检查。到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中心援疆援藏干部已累计参与各类检查任务20余次,调研帮扶企业40余家。参与起草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程》、新疆审查中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西藏藏药中心《检查员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文件。他们勤恳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西藏、新疆药监同志的一致好评。 发挥“传帮带”作用,注重培养骨干人才 中心援疆援藏干部,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培训、调研、现场检查等各种场合,努力将自己的知识经验传授给当地干部,做到“授人以渔”。辛明受邀在新疆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化妆品监管事务培训班上授课,董文洋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灭菌工艺及其确认过程”交流分享活动,杨成勇在格尔木藏青工业园调研现场与企业和药监干部交流探讨……他们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给当地药监干部注入了新的知识和能量,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收获良多。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双方合作交流 山东东临大海,西藏、新疆高山巍峨,三地之间间隔山水,通过此次援疆援藏有效加强了双方的交流沟通。中心安排专项联络员,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思想状况,把山东经验带到当地的同时,积极学习借鉴西藏、新疆药监工作的优秀做法,促进双方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同时,中心全力保障好援疆援藏干部的生活学习,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援疆援藏干部纷纷表示,深感使命关荣、责任重大,一定提高站位、履职尽责,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确保援疆援藏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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