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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药品检查能力建设合作有序推进

   近日,江苏省局认证审评中心、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依据《江浙沪药品检查机构区域协作备忘录》,互派国家级药品GMP检查员联合开展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工作,这标志着江苏加入江浙沪药品检查机构区域协作迈出实质性一步。   自5月23日《备忘录》签署以来,上海、浙江、江苏三地药品检查机构积极沟通、相互配合,通过检查工作,进一步统一药品检查标准,实现优质检查资源共享。根据《备忘录》,三方还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省委托监管开展延伸检查,联合开展检查员培训或实训,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等,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药品检查工作监管协作、共建共享。(江苏省局认证审评中心)...

发布时间:2018-08-06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推进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加强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31日在上海科学会堂召开全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推进会。会议由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承办,市局药品注册处张清处长主持,来自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等近百家单位26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市局陈尧水副局长、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市科委生物医药处董树沛副处长出席会议。   陈尧水副局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本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进展情况不容乐观,部分企业还有等靠要的思想,开展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评价的文号比例不高。他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要进一步提升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二是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打赢这场攻坚战;三是加强沟通交流。要加强与国家局和市局的沟通交流,市局将一如既往的全力为大家提供支持服务;四是重视质量安全问题。要全面开展风险排查,落实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牢守安全底线。   市局药品注册处、市科委生物医药处的同志介绍了本市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鼓励政策;来自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国家药物制剂工程中心和企业界的专家分别围绕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申报常见问题、药学研究要点、检验常见问题,以及药学和临床现场检查要求等进行了讲解;来自本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企业的代表分享了相关品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经验总结与感悟。   本次会议内容丰富、实践性强,还通过发放问题卡,向参会人员收集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场及会后为企业答疑解惑,作为上海市食药监局为企业和研究机构全力以赴做好服务的举措,受到业界广泛好评。(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供稿)  ...

发布时间:2018-08-0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
(2018年第68号)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见附件1)。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蜗牛魔力白【蜗牛原液嫩白保湿防嗮套装】SPF30/PA++,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雯丽防晒乳SPF8,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妃丝小铺®懒人防晒霜SPF30PA+++,广州艾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LUELIZARD防晒乳SPF30+(Sport运动型),高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方: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Dr.magic清爽水润每日防晒露SPF42PA+++,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漾采染发焗油(棕色4B),大连河原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彩蕴焗油染发膏天然黑和彩蕴焗油染发霜3/0深棕色。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江西、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此通告。  附件:1.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xlsx     2.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31日   ...

发布时间:2018-08-02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有关情况

7月29日,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中检出微量N-亚硝基二甲胺(NDMA)杂质有关情况。7月6日,华海药业向国家药监局报告在用于出口的缬沙坦原料药中检出微量N-亚硝基二甲胺(NDMA)杂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向社会披露了相关信息。华海药业在检出该杂质后,立即暂停了所有缬沙坦原料药国内外市场放行和发货,并启动了主动召回的措施。该企业原料药现行工艺分别于2012年、2013年经过了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的认可。截至7月23日,华海药业已完成国内所有原料药召回工作。7月6日以来,国家药监局与欧洲EMA、美国FDA等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及时关注国际监管机构发布的风险评估公告和动态,同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经研判,根据毒理学数据推算NDMA的每日最大摄入限量为0.1μg,相当于EMA暂定参考限定值0.3ppm(按每日服用320mg缬沙坦计算)。根据上述限定值,对所有国内在产的7家缬沙坦原料药生产企业(含华海药业)进行风险排查,除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NDMA杂质超出限值外,其他国内缬沙坦原料药生产企业NDMA杂质检出值低于限值或者未检出。国内涉及使用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的共有6家制剂生产企业,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缬沙坦胶囊(国药准字H20103521)尚未出厂,其他5家生产企业的上市产品中NDMA超出限值,分别为重庆康刻尔制药有限公司的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国药准字H20080097)、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缬沙坦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50508)、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缬沙坦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61058)、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缬沙坦氢氯噻嗪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90262)、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的缬沙坦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90319)。上述5家制剂生产企业已停止使用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按规定召回相关药品。国家局已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制剂生产企业采取召回措施,并在5家生产企业网站公开相关召回信息,包括企业负责召回的联系电话。为便于公众及时掌握正在使用的缬沙坦药品是否属于召回范围,5家生产企业已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在2018年7月26日22时上线了扫码查询功能,可通过手机APP扫描产品追溯码实现即时查询,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了解。企业名称网址重庆康刻尔制药有限公司http://www.conquer.net.cn/news/gsnews/2018-07-26/35.html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http://hnhuanglong.com/content/?373.html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medisan.com.cn/html/news_show_7371.html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wangao.com.cn/news_detail/newsId=455.html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http://www.yijianyy.com/news/show-139.html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强调,除上述5家制剂生产企业之外,其他缬沙坦制剂产品都不在召回之列。目前,欧盟等多国药品监管机构认为,NDMA属于2A类致癌物(即动物实验证据充分,人体可能致癌但证据有限),日常生活中都可能接触这种物质(例如腌制食品),分析此次涉事药物不会对患者造成严重健康风险,但出于安全考虑,应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美国FDA于7月27日发布通告认为,服用召回缬沙坦的患者应继续服用目前的药物,直到医生或药剂师提供可替代药品或不同的治疗方案。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提醒,正在服用缬沙坦药品的患者一定不要擅自停药,擅自停药对于高血压患者的风险更直接且严重。是否停药或者换药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可以联系医生更换其他不涉及召回的含缬沙坦药品或者选择其他药物替代治疗。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切实做好产品召回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小贴士:1.缬沙坦主要用于治疗高血压。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安全评价研究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2017年10月27日公布的致癌物清单整理表明,列入1类致癌物质的有黄曲霉毒素、烟草、酒精饮料等共116种,列入2类致癌物质的有油炸、缩水甘油、红肉(摄入)等共380种,列入3类致癌物质的有咖啡因、饮用咖啡、糖精及其盐等共502种,列入4类致癌物质的有己内酰胺1种,详细信息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相关链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致癌物清单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3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
(2018年第50号)

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落实申请人研发主体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与申请(一)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确定临床试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实施临床试验的可行性。(二)申请人准备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对已有的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的完整总结资料。申请人应自行评估现有的研究是否符合申报拟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拟与药审中心讨论的问题。 (三)申请人应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沟通交流办法》)要求,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件1)。药审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并与申请人商议会议时间。申请人应按沟通交流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件2)。药审中心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进行初步审评,在沟通交流会议召开至少2日前,通过“申请人之窗”将初步审评意见和对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初步审评意见和解答意见后,应尽快反馈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申请人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不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药审中心取消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沟通交流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按原定计划继续组织会议召开。二、沟通交流会议的召开(四)会议由药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双方围绕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就申请人提出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已有资料和数据是否支持实施临床试验开展和受试者安全风险是否可控进行讨论,并为后续研究提出要求和建议。(五)沟通交流会议应按《沟通交流办法》要求形成会议纪要。现有资料、数据或补充完善后的资料、数据能够支持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即可在沟通交流会议之后或补充资料和数据后提出临床试验申请。现有资料和数据存在重大缺陷,临床试验方案不完整或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申请人应分析原因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审评文档存档,并作为审评和审批的参考。三、临床试验申请的受理与审评审批(六)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新药首次临床试验申请和申报资料。其中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还应提交本公告附件3中载明的资料。药审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或按照规定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载明:自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七)对于申报资料符合审评要求,但有相关信息需要提醒申请人的,药审中心应在受理缴费后60日内通知申请人,列明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申请人应通过药审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临床试验申请相关通知或提醒。(八)对于已受理的申报资料不符合审评技术要求的,药审中心可通过沟通交流或补充资料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申请人补充资料后在该申请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其他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完善后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未按时限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审评要求的,药审中心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目前尚不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原因。(九)对于申报资料存在重大缺陷,或临床试验方案不完整的,或缺乏可靠的风险控制措施、存在潜在的临床风险而无法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药审中心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目前不支持开展临床试验的理由。药审中心在作出暂停临床试验决定前,应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十)申请人在解决了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所列问题后,可向药审中心书面提出答复和恢复临床试验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包括同意恢复临床试验或继续执行暂停临床试验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在收到药审中心书面答复同意恢复意见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对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有异议且无法通过沟通交流解决的,可申请召开专家咨询会或专家公开论证会。四、其他有关事项(十一)对于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申请人能够保障申报资料质量的,或国际同步研发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十二)已获准开展新药临床试验的,在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后、开展Ⅲ期临床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就包括Ⅲ期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在内的关键技术问题与药审中心进行讨论。申请人也可在临床研发不同阶段就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十三)在已获准开展的临床试验期间,申请增加新适应症的,可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也可按此办法先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后决定。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的,申请时与首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免于提交,但应当在申报资料中列出首次申请中相关资料的编号。(十四)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重大药学变更、非临床研究重要安全性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药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可视技术审评情况通知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十五)申请人在获得首次临床试验许可后,应定期向药审中心提供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包括全球研发和上市状况、正在进行中和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新增的安全性结果、重大生产变更、整体安全性评估、重要风险总结、获益-风险评估和下一年总体研究计划等内容。一般每年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许可后每满一年后的二个月内提交。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请人调整报告周期。逾期未提交的,申请人应暂停药物临床试验。(十六)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毒理研究提示重大安全性风险信号,申请人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中相关要求向药审中心递交(个例)安全性报告。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必要时暂停临床试验。(十七)申请人应按时递交审评需要的资料与数据,保证质量,并接受监管部门对研发过程的监督检查。(十八)本公告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附件:1.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doc   2.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要求.doc   3.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doc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4日  ...

发布时间:2018-07-3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67号)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宜兴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宁夏西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白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江西兆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原上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显微特征、薄层色谱。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刺五加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东世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亮菌甲素氯化钠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详见附件)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特此通告。  附件:1.10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docx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6日  ...

发布时间:2018-07-31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武汉生物百白破疫苗有关情况

7月31日,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就公众关注的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生物)百白破疫苗介绍有关情况。1.武汉生物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是如何发现的,究竟是什么问题?答: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国家药品抽检中发现,武汉生物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百日咳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白喉、破伤风效价指标符合规定。有关信息已于2017年11月3日向社会公布。经现场检查和企业回顾性分析,武汉生物该批次疫苗效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分装设备短时间故障,导致待分装产品混悬液不均匀,属于偶发。2.发现武汉生物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后采取了什么措施?答:发现效价不合格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即派出检查组对企业全面现场检查,并会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部署做好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处置工作,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驻武汉生物,企业及时封存和召回不合格疫苗。经查,武汉生物2016年生产的201607050-2批次效价不合格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企业召回全部未使用的疫苗,并于2018年5月4日在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了销毁。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企业整改,武汉生物加强关键工艺设备的维保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修订分装规程,加强分装过程质量控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质量意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企业有效期内的其它批次百白破疫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在随后批签发工作中,对企业连续生产的30批百白破疫苗效价进行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定。2018年3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次派出检查组,对武汉生物百白破疫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已经完成整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3.对武汉生物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是如何处罚的?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武汉生物依法规、按程序进行处罚。2018年5月29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对武汉生物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31
世卫组织关于中国狂犬病疫苗事件的媒体声明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完全支持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国家药监局)扣留问题批次狂犬病疫苗、使其不能进入市场的行动。  国家药监局在对位于中国吉林省的疫苗生产厂家——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场地进行飞行检查时,查出该公司在涉事批次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的问题。政府已经扣留了所有涉事疫苗,避免给患者使用问题疫苗,并停止了该公司的疫苗生产。世卫组织正在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并随时准备向中国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支持。  高力博士(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  “疫苗的监管极其重要,它是政府确保中国生产和使用的疫苗安全、优质和有效的主要手段。这次事件显示出当监管有效时,可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有效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和监管是为了预防问题和确保疫苗质量。但一旦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必须要采取行动。世卫组织赞扬中国国家药监局采取迅速而透明的行动,停止其生产并对事件展开调查。  世卫组织在2010年和2014年对中国国家药监部门进行过两次评估。结果显示国家药监部门达到了世卫组织充分行使职能的监管机构的标准,并明确承诺会继续改进。世卫组织欢迎中国国家药监局继续与世卫组织的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的合作,这一合作已经开展了近20年。本次事件无疑令人遗憾,但此次事件由飞行检查发现,也说明了监管机构的体系监管和现场检查能有效保护人民健康。  世卫组织重申质量可靠的疫苗对于预防疾病至关重要,并鼓励各国继续采用这一具有成本效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中国的扩大免疫规划颇具成效,让中国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并大幅减少了中国儿童中的麻疹、腮腺炎、风疹、甲肝和乙肝等疫苗可预防疾病。为此,世卫组织还对中国的疫苗生产商提供支持,使其达到国际标准和世卫组织预认证的要求。(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18-07-27
国家药监局:疫苗监管问答

   问:对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了哪些问题?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根据线索,7月6日-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进行飞行检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初步检查发现,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并会同吉林省局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7月22日,国家药监局部署了对全国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7月25日起,在2018年年初对全国45家疫苗生产企业全覆盖跟踪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全国监管力量,派出检查组对全部疫苗生产企业原辅料、生产、检验、批签发等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彻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问:2017年11月3日公布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问题是如何发现的?目前问题疫苗流向和控制情况如何?  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报告,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生物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原食药监总局会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向有关省市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不合格疫苗处置工作。一是责令企业查明流向。经查,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二是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三是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报告2批次不合格疫苗出厂检验结果,对留样重新检验,认真查找效价不合格原因。四是派出调查组对两家企业开展调查,并进行现场生产体系合规性检查。五是抽取两家企业生产的所有在有效期内的百白破疫苗样品进行检验。涉事疫苗已全部封存并由企业完成召回。  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自去年以来一直未恢复百白破疫苗的生产。武汉生物公司整改后,中检院对其连续生产的30批百白破疫苗进行效价测定,结果全部符合规定,结合现场检查,恢复生产。  问:我国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疫苗产品质量安全?  答: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拥有比较完备的疫苗监管体制、法规体系和标准管理,建成科学严谨的疫苗注册审批制度,实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药品GMP和严格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市疫苗全部实行国家批签发管理,并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系统。  在批签发方面,为确保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在每批产品上市前由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样品检验及签发,这种监督管理是国际上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监管的通行做法,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各国政府对疫苗类生物制品实行监管的关键职能之一。我国自2001年12月开始对百白破、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5种计划免疫疫苗试行批签发,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疫苗实施批签发,对规范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疫苗生产监管方面,国家药监部门每年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一是按照药品GMP要求、中国药典要求、注册标准要求对疫苗生产质量控制进行跟踪检查。二是根据批签发、国家抽检、不良反应监测等收集到的风险信号开展飞行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缺陷,对企业采取要求整改、发警告信、暂停批签发、召回相关产品或停产等措施。(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27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启动
全省普通乳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

   7月23日,全省普通乳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动员会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此次检查工作是省局参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开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的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以期达到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推动企业完善食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目的。省局乳制品监管处处长张叶莉同志、副处长李常国同志、中心主任张魁鹏同志以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张叶莉同志要求:认真落实“四个最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乳制品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总局开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体系检查工作模式,对我省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的生产规范体系检查,进一步推动乳制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廉政意识,公平公正评价被检单位。张魁鹏同志针对本次检查的任务来源及意义、任务进度、检查派组、检查方式等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并强调了本次检查的各项注意事项。李常国同志从四个方面对本次检查进行部署:一是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配方配料、标签管理等方面检查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二是从主要原料管理制度、企业采购制度、原辅料和产品的贮存运输情况、技术标准、工艺文件管理、过程管理、人员管理、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情况等方面检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三是从处置结果、问题原因、影响范围等方面检查企业问题产品追溯处置能力,四是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   按照“双随机”原则,本次规范体系检查工作共选派检查员30名,组成检查组5个,检查乳制品生产企业10家。(黑龙江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供稿)...

发布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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